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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6897 號
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規定「一定規模」相關疑義
主旨
關於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所定「一定規模」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民字第○九二○○七一一八三號函。
二、按所謂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指行政法規原則上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次按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需具一定之規模;……。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貴部依上開授權發布「一定規模」之要件規定,其中第三要件為「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此係屬規定內容妥當與否之問題,與上述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涉。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