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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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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2. 2.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具有禮儀師資格的人可以執行以下業務: 1. 殯葬禮儀的規劃和諮詢。 2. 殮殯葬會場的規劃和設計。 3. 指導喪葬文書的設計和撰寫。 4. 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的司儀。 5. 臨終關懷和悲傷輔導。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項目。 然而,如果沒有獲得禮儀師資格,就不能以禮儀師的名義執行上述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3)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與獎勵,俾發掘問題並輔導改善,以提升經營及服務品質。

(1001214 全文修正)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第二款酌為文字調整;第六款酌修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10614 制定)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與獎勵,俾發掘問題並輔導改善,以提升經營及服務品質。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第二款酌為文字調整;第六款酌修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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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規定:「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