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具有禮儀師資格的人可以執行以下業務: 1. 殯葬禮儀的規劃和諮詢。 2. 殮殯葬會場的規劃和設計。 3. 指導喪葬文書的設計和撰寫。 4. 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的司儀。 5. 臨終關懷和悲傷輔導。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項目。 然而,如果沒有獲得禮儀師資格,就不能以禮儀師的名義執行上述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與獎勵,俾發掘問題並輔導改善,以提升經營及服務品質。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第二款酌為文字調整;第六款酌修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與獎勵,俾發掘問題並輔導改善,以提升經營及服務品質。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第二款酌為文字調整;第六款酌修文字,俾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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