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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2.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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