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01條,在處理殯葬設施的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等相關事宜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進行審議或諮詢。這條規定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程序,讓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參與相關事務的討論和決策,以確保殯葬設施的設置和經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標準。此舉有助於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確保公眾利益得到保護。 根據最高法院2017年6月29日判決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關於殯葬管理條例第101條的解釋和應用情況,法院指出,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殯葬設施相關事宜時,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進行審議或諮詢。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尊重專業知識和公眾的意見,以確保政府決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此判決中,法院強調了主管機關在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時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的重要性,並要求主管機關在審議或諮詢過程中充分考慮各方的意見和利益,以促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文移列。 二、殯葬事務具複雜性與高度專業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殯葬事務相關決定前參酌各方意見較為周延;另因第十九條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亦為殯葬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修正。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文移列。 二、殯葬事務具複雜性與高度專業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殯葬事務相關決定前參酌各方意見較為周延;另因第十九條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亦為殯葬相關事務,爰為第一項修正。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