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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經營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
  2. 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異動時,亦同。
  3. 前項應公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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