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 1.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業前十五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申請復業。 2. 暫停營業的期間最長為一年,但若有特殊情形,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的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3. 若殯葬服務業已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是暫停營業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 殯葬管理條例(民國101年修正)。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民國102年修正)。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面積,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面積,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之處罰。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服務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明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面積,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之處罰。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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