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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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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 2.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了關於殯葬服務業評鑑和獎勵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殯葬服務業進行評鑑,對評鑑成績優良的業者給予獎勵。該條還規定評鑑及獎勵的具體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自治法規來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進行定期評鑑的內容、標準、流程和獎勵的具體方式,通常是由各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的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例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可能會制定相關的自治法規,具體規定了評鑑的標準和流程,以及獎勵的形式和標準。而其他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則可能根據當地情況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自治法規。這些自治法規通常需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文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文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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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5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