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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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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9條的規定,殯葬服務業的公會每年應該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或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和教育訓練課程。這項規定旨在提升殯葬服務業的專業能力和品質,讓業者能夠不斷學習和改進自身的服務水平。公會可以與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各種培訓活動,例如研討會、工作坊、講座等,以便業者能夠增進知識、技能和經驗,提供更好的服務給公眾。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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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59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