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9條的規定,殯葬服務業的公會每年應該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或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和教育訓練課程。這項規定旨在提升殯葬服務業的專業能力和品質,讓業者能夠不斷學習和改進自身的服務水平。公會可以與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各種培訓活動,例如研討會、工作坊、講座等,以便業者能夠增進知識、技能和經驗,提供更好的服務給公眾。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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