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規涉及到殯葬服務業對於員工的培訓和評鑑。根據第1項,殯葬服務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派遣員工參加殯葬的講習或訓練,這指的是對於殯葬服務業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提升。根據第2項,參加講習或訓練的紀錄將列入評鑑殯葬服務業的評鑑項目中,這表示培訓的紀錄對於評估殯葬服務業的品質和能力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殯葬管理條例第60條 相關範例:例如,一家殯葬服務業為了提升員工的專業水平,指派他們參加殯葬講習。這些參加講習的記錄將被列入該殯葬服務業的評鑑項目中,評估其培訓和專業水平的程度。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之處罰。
殯葬服務業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所屬員工參加殯葬講習或訓練。 前項參加講習或訓練之紀錄,列入評鑑殯葬服務業之評鑑項目。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之處罰。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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