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的規定,成年且有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預立或以填具意願書的形式表示其死後的殯葬事宜。如果死者在生前有預立遺囑或意願書,則其家屬或負責處理其殯葬事宜的人應予尊重。這意味著在安排殯葬事宜時,應考慮遺囑或意願書中的要求。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人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自己的葬禮擺放特定的花朵和音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他的家人或承辦其殯葬事宜的人應尊重這些要求並予以執行。這可以作為參考,以確保遺囑或意願書中的殯葬事宜得到遵守。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所收取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之處罰。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文移列,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明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之處罰。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文移列,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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