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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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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2. 2.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的規定,成年且有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預立或以填具意願書的形式表示其死後的殯葬事宜。如果死者在生前有預立遺囑或意願書,則其家屬或負責處理其殯葬事宜的人應予尊重。這意味著在安排殯葬事宜時,應考慮遺囑或意願書中的要求。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人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自己的葬禮擺放特定的花朵和音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他的家人或承辦其殯葬事宜的人應尊重這些要求並予以執行。這可以作為參考,以確保遺囑或意願書中的殯葬事宜得到遵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所收取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文移列,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行為能力名詞
  • 遺囑名詞
(09106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條文移列,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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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61 條規定:「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