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如下: 1.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規定了當殯儀館設施不足以應付需求,需要在道路上搭建靈堂時,應該先擬定使用計畫並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時間限制為二日。然而,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的規定,則必須遵從該規定。 2. 前項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規定了殯葬事宜的自治法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定義和制定。這些法規是根據地方需求和情況而定的,因此可能有所不同。根據最新的自治法規,具體的定義和規定可能會有所變動。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文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整合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條文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整合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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