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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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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2. 2.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遵照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規定。首先,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殯葬服務業者提供或宣傳非法的殯葬設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其次,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也不得搬移屍體。這項規定則是針對殯葬服務業者的行為,禁止他們在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進入醫院進行業務招攬,同時也禁止他們擅自搬移屍體。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殯葬行業的專業操守和尊重死者及其家屬的權益。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任何與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相關的具體內容或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按次加倍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0910614 制定)

明定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

(100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一條條文移列,條文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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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