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的規定,該條有三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醫院如果合法設置太平間,就必須負責安置在醫院內死亡的屍體。 第二項規定,醫院可以劃設適當的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進行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第三項規定,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的家屬或其委託的殯葬禮儀服務業要求領回屍體,並且也不得拒絕使用前項提到的劃設空間。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在醫院內死亡的屍體必須由醫院負責安置,醫院也可以提供一個空間供家屬暫時停放屍體,同時醫院不得拒絕家屬要求領回屍體,並且必需提供使用劃設的空間。 參考資料: 最新的《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可參考法務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79891&ctNode=6566&mp=207 範例: 範例一: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一家醫院有合法設立太平間,那麼當有人在醫院內死亡時,醫院必須負責將屍體安置在太平間。 範例二: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一位家屬要求醫院領回在醫院內死亡的親人的屍體,醫院不得拒絕這個要求。同樣地,醫院也不得拒絕家屬使用劃設的空間來進行相關的儀式或悲傷撫慰。
違反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之處罰。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設太平間之醫院,安置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係其職責,爰明定第一項。 三、依習俗家屬通常會為死亡者辦理助念或撫慰亡靈等行為,爰明定第二項。本項適用對象非僅限於依法應設太平間之醫院,其他醫院亦同。 四、規範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供家屬辦理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空間,爰明定第三項。
明定違反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依法設太平間之醫院,安置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係其職責,爰明定第一項。 三、依習俗家屬通常會為死亡者辦理助念或撫慰亡靈等行為,爰明定第二項。本項適用對象非僅限於依法應設太平間之醫院,其他醫院亦同。 四、規範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供家屬辦理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空間,爰明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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