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2.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3.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