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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24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非公墓內興建墳墓,其裁處權時效是否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疑義

主旨

有關行為人於 83 年間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逕於非公墓內興建墳墓,其裁處權時效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8 月 16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32854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同法第 45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 15 條、第 16 條、第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2 條規定外,均適用之(第 1 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第 2 項)。」準此,行政罰法施行(95 年 2 月 5 日)前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如法律另特別規定裁處時效者,則依其規定計算期間,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林錫堯著「行政罰法」2005 年 6 月初版 1 刷,第 77 頁參照)。惟學說上有認基於失權理論,權利發生而得行使後,因權利人長期間不行使及因某種行為,使義務人信以為其將不行使,而依其特殊情況與誠信原則,如其行使,將構成權利濫用者,權利人不得行使其權利,上述所謂長期間,視權利之種類、內容與意義而定,亦請併酌(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 1 刷,第 126 頁參照)。

三、次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然存在者,學說上稱為狀態犯,有關狀態犯之處罰構成要件係違反行為本身,而非行為後之違法狀態。所詢違法設置墳墓之濫葬行為性質上為狀態犯,裁罰之構成要件為未經核准興建墳墓之行為,而非墳墓興建後之違法狀態,又該濫葬行為發生於 83 年間,如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主管機關得否裁罰請參酌說明二本於職權審酌之,如認裁處權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惟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限期改善。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324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非公墓內興建墳墓,其裁處權時效是否因三年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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