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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0581 號
要旨
關於設置私立公墓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乙案
主旨
關於高雄縣政府函為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七四二二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準此,行為義務科處怠金之執行方法,應以其所負之義務其有不可代替性而不能以代履行方法予以強制執行者,始適用之。復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是以有關違法理葬之墳墓,上開條例既已明文規定由相關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且遷葬行為非屬「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與首揭科處怠金規定要件尚有不符,似不得因主管機關無遷葬預算費用而逕科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