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 營葬者或墓主如逾期未遷,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遷葬於公墓內,設有火葬場者,得火葬之。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在遷葬前三個月應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如果營葬者或墓主逾期未遷葬,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如果公墓內有火葬場,則可以進行火葬。 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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