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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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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 營葬者或墓主如逾期未遷,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遷葬於公墓內,設有火葬場者,得火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在遷葬前三個月應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如果營葬者或墓主逾期未遷葬,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如果公墓內有火葬場,則可以進行火葬。 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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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