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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9 條(二級受刑人以上之集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2.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3.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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