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9 條是關於受刑人集會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可以進行集會,但每個月只能有一次,而第一級的受刑人則可以每個月進行兩次集會。然而,少年受刑人則不受這項限制。在集會時,典獄長和教化科職員都必須出席。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因為我無法找到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蒞場。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立法理由為附合現行監獄組織條例將教化課之「課」改為「科」,並將「蒞」場,改為「到」場。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蒞場。
為附合現行監獄組織條例將教化課之「課」改為「科」,並將「蒞」場,改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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