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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49二級受刑人以上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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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2. 2.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3. 3.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9 條是關於受刑人集會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可以進行集會,但每個月只能有一次,而第一級的受刑人則可以每個月進行兩次集會。然而,少年受刑人則不受這項限制。在集會時,典獄長和教化科職員都必須出席。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因為我無法找到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蒞場。

(0640425 修正)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立法理由為附合現行監獄組織條例將教化課之「課」改為「科」,並將「蒞」場,改為「到」場。

  • 受刑人名詞
  • 少年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蒞場。

(0640425 修正)

為附合現行監獄組織條例將教化課之「課」改為「科」,並將「蒞」場,改為「到」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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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9 條規定:「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