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0條的規定,有一些重點需要解釋。該條第一項規定,在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果有技能並且在作業上表現優良,可以讓他們作為作業指導的輔助人員。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協助其他受刑人進行作業,以提供技術上的支援和指導。該條的第二項規定,規定這些受刑人在作業時間以外,可以進行自己的勞作,但是每天的勞作時間限制在兩小時內。 關於作業指導輔助的具體實施方式以及對象的範圍,這些細節需要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法規進一步解釋。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二小時為限。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二小時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