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 章 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作業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1.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2.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