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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51二級以上受刑人閱讀自備書籍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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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1條規定,在不違反監獄紀律的範圍內,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可以被允許閱讀他們自己攜帶的書籍。對於三級以下的受刑人,如果他們在教化上有必要,也可以獲准閱讀書籍。 根據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監獄內持有或閱讀的書籍須受限制,不得有違背道德、捧場、激烈、誤人子弟或影響監獄秩序的情節。當然,這僅僅是參考資料提供的一個可能的範例,實際的案例可能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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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1 條規定:「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