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1條規定,在不違反監獄紀律的範圍內,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可以被允許閱讀他們自己攜帶的書籍。對於三級以下的受刑人,如果他們在教化上有必要,也可以獲准閱讀書籍。 根據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監獄內持有或閱讀的書籍須受限制,不得有違背道德、捧場、激烈、誤人子弟或影響監獄秩序的情節。當然,這僅僅是參考資料提供的一個可能的範例,實際的案例可能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