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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76二級受刑人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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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且符合法定假釋的條件,可以提報假釋。這表示當第二級受刑人已經在監獄中接受了一段時間的執行期並展現出改變和悔改的跡象,且符合法定假釋的要求時,監獄可以報請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向法務部請求審查該受刑人是否可以假釋出獄。具體的假釋資格和程序細節請參照監獄行刑法第115條和第116條。例如,如果第二級受刑人能夠展示出改善他們的犯罪行為、在監獄中的表現、犯罪記錄、改造效果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法務部將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來判斷其是否顯示出悔改。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刑法假釋之規定者,亦得呈請核准假釋。

(0640425 修正)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立法理由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受刑人之假釋有特別規定,故宜修正。

(0350212 制定)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刑法假釋之規定者,亦得呈請核准假釋。

(0640425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受刑人之假釋有特別規定,故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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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6 條規定:「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