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
要旨
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時,其接見、通信對象應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 條規定及法務部 111.01.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說明放寬限制
主旨
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之接見、通信對象,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 13 次會議臨時動議之決議辦理。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4 條規定,監獄准許第四級受刑人接見、通信之對象,以親屬為原則。但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依本條例第 59 條規定,准許受刑人不受前開之限制。次按法務部 111 年 1 月 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以下簡稱法務部函)說明三(一)及四(一),業已規定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定義等事項。
三、鑒於各監獄對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以不限制其接見、通信對象為原則(監獄行刑法第 67 條第 1 項參照),復考量本條例修正草案正研議刪除第 54 條規定,爰請各監獄自即日起,依本條例第 59 條規定及下列原則,放寬第四級受刑人接見、通信對象之限制:
(一)接見:按法務部函說明三及四之定義等規定,辦理第四級受刑人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審查。
(二)收信:不予限制。
(三)發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得放寬受刑人發信對象之限制:
1.最近 3 個月未曾有受刑人之親屬與其接見。
2.法務部函說明三(一)及四(一)所列之情形。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