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9 條(易服勞役之執行)
- 1.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 2.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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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範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並定履行期間。
Q · 判決確定後,誰決定我能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判決確定後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勞的實體要件規定在刑法第41、42、42-1條,但「啟動鈕」在檢察官手上。若檢察官不准易科,受刑人可在執行命令送達後10日內依刑訴法第484條聲明異議。實務上判決確定後到執行命令發出前的空檔,是受刑人主動爭取替代方案的黃金期。
白話解讀
判決書上出現「有期徒刑六月」六個字,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我要失去工作、我的家人怎麼辦。但法律給了兩個替代方案,讓六月以下的自由刑和繳不出的罰金不一定要以監所人身自由為代價:易科罰金(拿錢換自由,刑法 41 條,一日折算 1000、2000 或 3000 元)和易服社會勞動(拿時間做公益換自由,刑法 41 條、42-1 條,6 小時折 1 日)。479 條告訴你誰來啟動這個替代: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意思是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在簽發執行命令時就會一併決定你的入監或替代方案。民國 98 年修法擴大了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其他公益機構或團體都可以。這不只是行刑法的技術變遷,這代表台灣刑事政策從「關起來」轉向「留在社會裡付出」。你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刻,真正要看的不是徒刑多久,是能不能易科、能不能易服社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定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程序,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並指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機構作為勞動場所,並定履行期間。本條與刑法第41、42、42-1條配套,是短期自由刑與罰金易服制度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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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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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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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確定後誰開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
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Q2易服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有哪些?▾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公益機構與團體
Q3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怎麼救濟?▾
依刑訴法第484條於送達後10日內聲明異議
Q4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誰定?▾
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時一併定之
Q5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哪個比較划算?▾
看資力與時間:有錢付易科最快,缺現金能撥時間易服社勞較適合
Q6刑訴法479和刑法41條差在哪?▾
刑法41規定實體要件、刑訴法479規定執行程序
Q798年修法加了什麼?▾
擴大社會勞動服務對象到政府機關、行政法人與公益團體
Q8易服社會勞動中途做不完怎麼辦?▾
主動以書面陳報檢察官並附證明,避免被撤銷易服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依據 | 適用要件 | 折算標準 | 適合對象 | 失敗後果 |
|---|---|---|---|---|---|
| 易科罰金 | 刑法41 + 刑訴法479 | 最重本刑5年以下、宣告刑6月以下、無不能易科正當理由 | 1000/2000/3000元折算1日 | 有現金資力者 | 繳完即結案,無撤銷風險 |
| 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41、42-1 + 刑訴法479 | 符合易科要件但資力不足,或罰金易服勞役 | 6小時勞動折算1日 | 缺現金但可撥時間者 | 無故缺勤可依刑法41條第6項撤銷,回服原刑 |
| 易服勞役 | 刑法42 + 刑訴法479、480 | 罰金未完納時於監所勞役場執行 | 1000/2000/3000元折算1日,最長1年 | 無資力又不適社勞者 | 勞役場留置,計算入服刑期間 |
| 原刑入監 | 刑訴法466 | 前三者皆不適用或被撤銷 | 宣告刑期實際執行 | 無替代方案者 | 進入監所執行宣告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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