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9 條(易服勞役之執行)
- 1.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 2.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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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範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並定履行期間。
Q · 判決確定後,誰決定我能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判決確定後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勞的實體要件規定在刑法第41、42、42-1條,但「啟動鈕」在檢察官手上。若檢察官不准易科,受刑人可在執行命令送達後10日內依刑訴法第484條聲明異議。實務上判決確定後到執行命令發出前的空檔,是受刑人主動爭取替代方案的黃金期。
白話解讀
判決書上出現「有期徒刑六月」六個字,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我要失去工作、我的家人怎麼辦。但法律給了兩個替代方案,讓六月以下的自由刑和繳不出的罰金不一定要以監所人身自由為代價:易科罰金(拿錢換自由,刑法 41 條,一日折算 1000、2000 或 3000 元)和易服社會勞動(拿時間做公益換自由,刑法 41 條、42-1 條,6 小時折 1 日)。479 條告訴你誰來啟動這個替代: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意思是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在簽發執行命令時就會一併決定你的入監或替代方案。民國 98 年修法擴大了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其他公益機構或團體都可以。這不只是行刑法的技術變遷,這代表台灣刑事政策從「關起來」轉向「留在社會裡付出」。你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刻,真正要看的不是徒刑多久,是能不能易科、能不能易服社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定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程序,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並指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機構作為勞動場所,並定履行期間。本條與刑法第41、42、42-1條配套,是短期自由刑與罰金易服制度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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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四個月有期徒刑能不能不要去關?▾
看條件。刑法41條第1項要求: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無不能易科之正當理由。三個條件都符合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判決書上法官會寫明「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台幣○○元」,這行字才是你的通行證。沒有這行字代表法官認為不適合易科,這時候只能爭取易服社會勞動或直接接受入監。
Q2易服社會勞動可以指定我去哪裡做嗎?▾
可以提出偏好,但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社會勞動機構涵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其他公益機構。實務上檢察官會斟酌受刑人的居住地、工作時段、專長來指定。聯繫檢察官時如果能提供具體機構同意收受的書面確認,被接受的機率大幅提高。比起說「我想去附近的社區」,說「某社區發展協會會長表示可以收我做週末活動支援」有效十倍。
Q3社會勞動做到一半生病或家裡出事做不完怎麼辦?▾
立即以書面向指揮執行檢察官陳報事由並附上證明(診斷證明、家屬重症證明)。檢察官可依職權調整履行期間或暫緩。絕對不要無故缺勤或擅自中斷,那會直接觸發撤銷易服裁定(刑法41條第6項),原本的徒刑或勞役就得執行。主動陳報永遠比被動被發現未履行更有利,前者是「因故調整」,後者是「違規撤銷」,兩種在檢察官紀錄上的評價完全不同。
Q4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是什麼?▾
規範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程序,由指揮執行檢察官命令並指定機構與履行期間。
Q5易服勞役和易服社會勞動差在哪?▾
易服勞役在勞役場以勞動代繳罰金;易服社勞向公益機構服勞,6小時折1日,可兼顧工作。
Q698年修法重點是什麼?▾
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擴大服務對象到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公益團體。
Q7指揮執行檢察官是誰?▾
依刑訴法457條對應裁判法院的地檢署檢察官,是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的指揮官。
Q8判6個月想易科罰金怎麼申請?▾
判決確定後立即聯繫指揮執行檢察官表達意願,備妥資金或分期計畫,等檢察官開命令。
Q9易服社會勞動的時數怎麼算?▾
6小時勞動折算1日。判4月即120日×6=720小時;罰金10萬折2000每日即50日×6=300小時。
Q10易科罰金總額怎麼算?▾
宣告月數×30×折算標準(1000/2000/3000元)。判4月折2000即4×30×2000=240,000元。
Q11檢察官不准易科怎麼救濟?▾
依刑訴法484條於執行命令送達後10日內向諭知裁判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Q12易服社勞 vs 易科罰金哪個有利?▾
有現金資力選易科最快結案;缺現金能撥時間選社勞較適合;失敗風險社勞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依據 | 適用要件 | 折算標準 | 適合對象 | 失敗後果 |
|---|---|---|---|---|---|
| 易科罰金 | 刑法41 + 刑訴法479 | 最重本刑5年以下、宣告刑6月以下、無不能易科正當理由 | 1000/2000/3000元折算1日 | 有現金資力者 | 繳完即結案,無撤銷風險 |
| 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41、42-1 + 刑訴法479 | 符合易科要件但資力不足,或罰金易服勞役 | 6小時勞動折算1日 | 缺現金但可撥時間者 | 無故缺勤可依刑法41條第6項撤銷,回服原刑 |
| 易服勞役 | 刑法42 + 刑訴法479、480 | 罰金未完納時於監所勞役場執行 | 1000/2000/3000元折算1日,最長1年 | 無資力又不適社勞者 | 勞役場留置,計算入服刑期間 |
| 原刑入監 | 刑訴法466 | 前三者皆不適用或被撤銷 | 宣告刑期實際執行 | 無替代方案者 | 進入監所執行宣告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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