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0 條(易服勞役之分別執行與準用事項)
- 1.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 2.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 3.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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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並準用第 467 條停止執行事由及第 469 條傳喚拘提程序。
Q · 繳不出罰金被通知易服勞役,會跟一般受刑人關在一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第一項,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這是法律的強制命令而非機關恩惠。第二項準用第 467 條,使易服勞役者享有與徒刑犯相同的延後執行理由(重病不能自理、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未滿兩月、心神喪失、家屬無人扶助)。第三項於民國 98 年增訂,將第 467 條延後執行規定一併準用於易服社會勞動。
白話解讀
罰金繳不出來的人,心裡都在怕同一件事:被抓去跟真正的罪犯關在一起。這條法律第一項明確說:不會。易服勞役的人必須跟徒刑、拘役的人犯分別執行,這不是機關的恩惠,是法律的命令。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項的威力:徒刑犯能申請延後執行的那些理由(第 467 條:生重病、懷孕、產後未滿兩個月、家中有老弱需要照顧),你同樣能用。第三項在 98 年增訂,把這個延後權延伸到易服社會勞動。你以為收到勞役通知就是死路一條,其實你手上有牌可以打,只是沒人告訴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為罰金易服勞役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程序規範,確立兩項保障:其一,易服勞役者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其二,準用第 467 條、第 469 條的停止執行事由與傳喚拘提程序,使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者享有與自由刑受刑人相同的延後執行與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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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易服勞役是什麼?▾
罰金繳不出來時,以勞役折抵的替代執行方式,不是徒刑。
Q2易服勞役會跟受刑人關在一起嗎?▾
不會,第 480 條第一項強制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
Q3易服勞役可以申請延後嗎?▾
可以,準用第 467 條,重病、懷孕、產後未滿兩月等事由可停止執行。
Q4懷孕也要去易服勞役嗎?▾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兩月可依準用第 467 條申請停止執行。
Q5易服社會勞動也能申請延後嗎?▾
可以,第三項於民國 98 年增訂,第 467 條延後規定準用於易服社會勞動。
Q6易服勞役執行前會先通知嗎?▾
會,準用第 469 條,先傳喚、不到再拘提,整個程序須走完法定流程。
Q7延後執行什麼時候要申請?▾
收到執行通知後立即書面提出,越早提出機關審查餘裕越多。
Q8易服勞役和易服社會勞動差在哪?▾
前者多在監所勞動,後者為社會公益勞動、彈性較高,兩者延後保護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易服勞役 | 易服社會勞動 | 徒刑/拘役 |
|---|---|---|---|
| 執行性質 | 罰金未繳之替代執行 | 易服勞役再易服之社會公益勞動 | 自由刑本刑 |
| 與徒刑犯關係 | 強制分別執行(§480 I) | 於社區/指定機構履行 | 依監獄行刑法執行 |
| 延後執行依據 | 準用第 467 條(§480 II) | 準用第 467 條(§480 III,98 年增訂) | 第 467 條本文 |
| 傳喚拘提程序 | 準用第 469 條(§480 II) | 依刑法第 41、42-1 條配套 | 第 469 條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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