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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80 條(易服勞役之分別執行與準用事項)

  1. 1.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2. 2.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3. 3.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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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並準用第 467 條停止執行事由及第 469 條傳喚拘提程序。

Q · 繳不出罰金被通知易服勞役,會跟一般受刑人關在一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第一項,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這是法律的強制命令而非機關恩惠。第二項準用第 467 條,使易服勞役者享有與徒刑犯相同的延後執行理由(重病不能自理、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未滿兩月、心神喪失、家屬無人扶助)。第三項於民國 98 年增訂,將第 467 條延後執行規定一併準用於易服社會勞動。

白話解讀

罰金繳不出來的人,心裡都在怕同一件事:被抓去跟真正的罪犯關在一起。這條法律第一項明確說:不會。易服勞役的人必須跟徒刑、拘役的人犯分別執行,這不是機關的恩惠,是法律的命令。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項的威力:徒刑犯能申請延後執行的那些理由(第 467 條:生重病、懷孕、產後未滿兩個月、家中有老弱需要照顧),你同樣能用。第三項在 98 年增訂,把這個延後權延伸到易服社會勞動。你以為收到勞役通知就是死路一條,其實你手上有牌可以打,只是沒人告訴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0 條為罰金易服勞役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程序規範,確立兩項保障:其一,易服勞役者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其二,準用第 467 條、第 469 條的停止執行事由與傳喚拘提程序,使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者享有與自由刑受刑人相同的延後執行與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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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易服勞役不就是關進監獄嗎?為什麼還要特別說分別執行?

易服勞役雖常在監所或看守所執行,但法律性質是『罰金未繳的替代執行』,不是徒刑。第480條第一項強制與徒刑、拘役人犯分別執行,房舍、作息、勞動內容都與一般受刑人不同。報到時可禮貌提醒承辦人此規定,確保執行安排符合法定要求。

Q2懷孕了也要去易服勞役嗎?

不用。第480條第二項準用第467條,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兩個月可停止執行,這是法律權利。建議附上醫師開立的懷孕週數證明或產婦住院紀錄,書面向執行檢察官申請,機關不會主動告知此權利。

Q3家裡有人要照顧可以申請延後嗎?

第467條明文列的是『現罹疾病,不能自理生活,而其家屬無人為其相當之扶助者』,指執行者本人狀況。若是你要照顧的家人生病,非直接列舉情形,但實務上有案例會一併考量家庭照顧責任。重點是證明你不去家人的生命或基本生活會受立即影響,須附就醫紀錄、失能評估與其他家屬無力照顧證明。

Q4罰金繳不出來會被關嗎?

不會直接關成徒刑,會易服勞役,且依第480條與徒刑犯分別執行;符合第467條事由還能申請延後。

Q5易服勞役是什麼?

罰金未完納時以勞役折抵的替代執行方式,法律性質非自由刑,執行上與徒刑、拘役人犯區隔。

Q6什麼是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再以提供社會公益勞動折抵的制度,民國98年增訂,第480條第三項使其準用第467條延後規定。

Q7分別執行是什麼意思?

易服勞役者依法與處徒刑、拘役之人犯區隔執行,房舍、作息、勞動內容皆不同,避免被當一般受刑人。

Q8易服勞役怎麼申請延後執行?

比對第467條事由 → 備齊診斷書/懷孕證明/扶助證明 → 書面向執行檢察署申請 → 保留收件回執,越早越好。

Q9懷孕收到易服勞役通知怎麼辦?

懷胎五月以上或產後未滿兩月,準用第467條附醫師週數證明或住院紀錄書面申請停止執行。

Q10怎麼證明家屬無人照顧才能延後?

需證明你不去家人生命或基本生活受立即影響,附就醫紀錄、失能評估、其他家屬無力照顧證明。

Q11易服勞役執行前會收到什麼通知?

準用第469條,先傳喚、不到再拘提,須走完法定程序,這期間是主張延後的空間。

Q12易服勞役 vs 徒刑差在哪?

易服勞役是罰金替代執行非自由刑,第480條強制與徒刑犯分別執行;徒刑為本刑依監獄行刑法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徒刑/拘役
執行性質罰金未繳之替代執行易服勞役再易服之社會公益勞動自由刑本刑
與徒刑犯關係強制分別執行(§480 I)於社區/指定機構履行依監獄行刑法執行
延後執行依據準用第 467 條(§480 II)準用第 467 條(§480 III,98 年增訂)第 467 條本文
傳喚拘提程序準用第 469 條(§480 II)依刑法第 41、42-1 條配套第 469 條本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18条(労役場留置)+ 刑事収容施設及び被収容者等の処遇に関する法律(分離収容)
🇰🇷 韓國형법 제69조~제71조(노역장 유치)
🇨🇳 中國無直接對應制度:刑法第53條罚金僅規定強制繳納、隨時追繳、酌情減免或延期繳納,未設易服勞役替代執行
🇩🇪 德國§ 43 StGB(Ersatzfreiheitsstrafe)+ Art. 293 EGStGB(Tilgung durch freie Arbe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49-762(contrainte judiciaire)+ travail d'intérêt géné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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