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1.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 2.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3.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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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刑法保安處分由檢察官向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漏未宣告時,檢察官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補聲請。
Q · 加害人因精神狀況被不起訴,他就能直接回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二項,檢察官因被告未滿14歲或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違法(刑法第18、19條)而不起訴時,如認有必要,可聲請法院裁定保安處分,例如監護處分或強制治療。此外第三項規定,法院判決時若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補聲請。所以「不起訴」或「判決確定」都不等於程序終點。
白話解讀
新聞上常看到「因精神失調不起訴」,很多被害人家屬看到都崩潰:這個人害了我家人,就這樣沒事了?其實沒有。檢察官雖然不能起訴他,但可以依這條聲請法院裁定保安處分,把他送去強制治療或監護處所,一關可能是五年甚至更久。這條還藏著另一個更冷門但更關鍵的場景:法官判刑時漏了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發現後可以在判決後三個月內補聲請。這三個月是個隱形的大閘門,很多案件在這段時間內被追加處分。如果你是受刑人家屬,法院宣判不代表結束,還要盯著這三個月有沒有新動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為保安處分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各類保安處分(區分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類)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並設有不起訴時聲請(第二項)與裁判後三個月內補聲請(第三項)兩種發動途徑,構成保安處分由實體要件邁向實際執行的程序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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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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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後檢察官還能聲請保安處分嗎?▾
可以,依本條第二項,因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起訴時,檢察官認有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保安處分。
Q2判決後檢察官補聲請保安處分的期限多久?▾
裁判後三個月內,逾期法院不受理(第三項)。
Q3保安處分由哪個法院裁定?▾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Q4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差在哪?▾
前者如監護、強制治療,程序保障更嚴;後者如保護管束,程序相對簡化。
Q5保安處分聲請可以委任律師嗎?▾
拘束人身自由類型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辯護人(481-3)。
Q6對保安處分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10日內提抗告(刑訴第406條)。
Q7監護處分最長多久?▾
依刑法第87條,原則最長5年,符合要件可聲請延長。
Q8刑後強制治療有期限嗎?▾
依刑法91條之1,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鑑定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發動者 | 檢察官聲請 | 法院依職權(部分情形於判決中併宣告) |
| 時點 | 不起訴時/裁判後三個月內補聲請 | 本案判決中一併宣告 |
| 程序保障 | 拘束人身自由類型須強制辯護+傳喚陳述 | 判決中宣告依一般審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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