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1 條
- 1.檢察官聲請為前條所列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
- 2.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3.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1-1 條規範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的書面義務、繕本通知義務及法院三條線審查方式,民國 111 年新增。
Q · 收到檢察官保安處分聲請書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1 條,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與證據,並同時將聲請書繕本送達受處分人。收到繕本即代表你是程序當事人,可立即聲請閱卷、提出書面答辯及反證、委任律師。法院依本條第 2、3 項分三條線審查:不合程式或無理由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有理由者准許。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比你想像的嚴重:監護(精神障礙者)、強制治療(性侵犯)、禁戒(毒癮、酗酒)、保護管束、強制工作。這些處分可能拘束你的人身自由好幾年,但它和徒刑有一個根本差別:徒刑的要件是「你已經做了什麼」,保安處分的要件是「你未來可能做什麼」。這種預防性拘束的正當性基礎更脆弱,所以程序保障要更嚴。481-1 條在民國 111 年新增,補上了過去制度的一個重大破洞: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和證據,而且必須同時把聲請書繕本通知你。以前檢察官可以單方面向法院提出,你可能直到法院裁定才知道發生了什麼。現在法律強制把你拉進程序:你有權知道被指控什麼、基於什麼證據、有機會回應。法院則分三條線回應聲請:不合法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有理由,准許。這不只是程序規定,這是國家對人身自由拘束權的一次自我約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1 條為民國 111 年新增的保安處分聲請程序規範,明定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的書面義務、證據要求、繕本通知義務,以及法院審查的三條線處理方式(駁回/命補正/准許),是受處分人程序保障的核心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481-1 條是什麼?▾
民國 111 年新增的保安處分聲請程序規範
Q2收到保安處分聲請書怎麼辦?▾
立即聲請閱卷、準備答辯、可委任律師
Q3保安處分跟徒刑差在哪?▾
徒刑懲罰過去犯罪、保安處分預防未來危險
Q4法院會怎麼處理檢察官的聲請?▾
分三條線:駁回、命補正、准許
Q5什麼是受處分人?▾
檢察官聲請對其施以保安處分的本人
Q6哪些情況會被聲請保安處分?▾
精神障礙、性侵犯、毒癮、保護管束違反等
Q7可以委任律師嗎?▾
可以,且第 481-3 條規定特定情形必須指定辯護人
Q8對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第 403 條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