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2 條
- 1.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二、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施以強制治療,至遲於徒刑執行期滿之二個月前。 三、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至遲於該處分得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 2.前項正當事由,檢察官應於聲請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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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1-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延長監護處分、強制治療或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至遲應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提出,逾期須釋明正當事由。
Q · 檢察官什麼時候要聲請延長保安處分?來不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2 條,檢察官聲請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或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原則上應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提出於該管法院。逾期者,檢察官應於聲請時釋明正當事由,否則辯護人可主張聲請不合法律上應准許,請求法院駁回。本條為 2022 年 11 月新增,為受處分人提供 60 天備戰窗口。
白話解讀
倒數 60 天。這是檢察官要延長你家人的監護處分、強制治療、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時,必須提出聲請的最後期限。481-2 條在 2022 年 11 月新增之前,檢察官可以拖到期限屆滿前幾週甚至幾天才聲請,法院被迫在時間壓力下裁定,受處分人(被監護、被強制治療的人)根本來不及找律師、做獨立鑑定、準備答辯。現在這條把時間權搬回來了:延長監護、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施以強制治療、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全部要在期限屆滿前 2 個月提出聲請。檢察官遲了必須釋明「正當事由」(就是要具體說明為什麼來不及),沒有正當事由法院可以不准。對家人在監護處分中、或在強制治療期間的人來說,這 60 天就是備戰窗口,你可以聯絡律師、找精神科專科醫師重新評估、準備反對延長的書面陳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2 條為保安處分執行延長之程序性時程規範,規定檢察官就監護處分延長、強制治療、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許可三類聲請,原則上應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提出,逾期須釋明正當事由。此為 2022 年新增條款,落實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於保安處分執行階段之正當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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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481-2 條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2022-11-15)新增,首次明確規定 2 個月聲請期限。
Q2檢察官沒有在 2 個月前聲請怎麼辦?▾
辯護人可主張聲請不合法律上應准許,請求法院依刑訴 481-1 條第二項駁回。
Q3什麼算「正當事由」?▾
需具體釋明,例如新近鑑定報告延遲、受處分人突發狀況等。「案件複雜」「實務作業繁瑣」不算。
Q4強制治療的聲請期限怎麼算?▾
依刑法 91-1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遲於徒刑執行期滿之 2 個月前提出。
Q5釋明的程度多高才算夠?▾
需具體事實 + 證據,達使法院得形成心證之程度,非單純主觀陳述。
Q6家屬可以做什麼準備?▾
屆滿前 90 天聯絡律師、獨立精神科醫師,準備反對延長書面陳述。
Q7聲請駁回後檢察官還能再聲請嗎?▾
可,但須補充釋明或符合新事由;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重複聲請。
Q8本條適用於 2022 年 11 月前的案件嗎?▾
新法後的聲請須適用,舊案聲請實務上多參照新標準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22 | after_2022 |
|---|---|---|
| 聲請期限 | 無明確規定,實務上拖到屆滿前數週才聲請 | 至遲於屆滿前 2 個月(60 天) |
| 逾期效果 | 無明文規範 | 須釋明正當事由,否則可駁回 |
| 受處分人備戰時間 | 常常數週甚至數天 | 保障 60 天準備窗口 |
| 辯護人可攻擊點 | 僅能爭實體要件 | 可加上程序遲延、釋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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