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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8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依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 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二、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施以強制治療,至遲於徒刑執行期滿之二個月前。 三、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至遲於該處分得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
  2. 前項正當事由,檢察官應於聲請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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