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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8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一、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
  2. 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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