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4 條
- 1.辯護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2.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 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受處分人醫療之虞。
- 3.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 4.對於依前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 5.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6.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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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1-4 條,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辯護人可完整檢閱卷證、抄錄重製,受處分人可預納費用要影本。
Q · 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辯護人和當事人能看到檢察官的卷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4,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中,辯護人有完整的閱卷權,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攝影;受處分人本人可預納費用請求影本,經法院許可亦可親自檢閱。閱卷可被限制的情形限於: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或妨害受處分人本人醫療;限制必須由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且不服得提起抗告。本條於 2022 年 2 月 18 日新增、同年 11 月 15 日施行,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在陽光下做出」的程序化落實。
白話解讀
你在打一場官司,但你不知道對方手上有什麼證據。這就是過去保安處分延長聲請的實況:檢察官把聲請書和證據送到法院,受處分人和他的辯護人看不到,法院單方面聽檢察官的理由然後裁定。481-4 條把這扇門撬開。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證物、抄錄、重製、攝影。受處分人本人可以預納費用要影本,甚至經法院許可可以親自檢閱。當然也有限制:如果閱卷會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或妨害受處分人本人的醫療(例如看到原始精神科診斷可能導致情緒失控甚至病情惡化),檢察官可另行分卷敘明理由,法院可以限制。但——這很重要——限制本身可以抗告。另外,看到的卷證內容不可以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例如拿到家屬的隱私資料去網路散布)。這條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在陽光下做出」的程序化落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4 是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的卷證獲知權規範,建立四層權利結構:辯護人完整閱卷權、受處分人影本請求權與許可檢閱權、限制閱卷的具體事由與分卷義務、限制處分的抗告救濟,並對持有人課以非正當目的使用禁止義務,是 2022 年新增的程序保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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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安處分延長聲請的卷宗辯護人能看嗎?▾
能。依刑訴 481-4 條第一項,辯護人有完整閱卷權,可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重製、攝影。
Q2受處分人本人能看自己的卷宗嗎?▾
能。可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影本,經法院許可也可在確保卷證安全前提下親自檢閱。
Q3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閱卷?▾
兩種: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之虞;或妨害受處分人本人醫療之虞。檢察官須另行分卷敘明。
Q4被限制閱卷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本條第四項,對限制處分得提起抗告,10 日內向上級法院聲明。
Q5看到的卷證可以給家人朋友看嗎?▾
不可以。第五項明定持有人不得就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可能涉刑責及個資法。
Q6本條是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布,同年 11 月 15 日施行。在此之前,保安處分卷證閱覽並非法律明文權利。
Q7閱卷規則依照什麼條文?▾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之閱卷規則。
Q8辯護人沒聲請閱卷會怎樣?▾
等於放棄程序攻擊據點。檢察官的延長聲請主張無從查證真偽,幾乎只能被動接受裁定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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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 vs 受處分人本人 閱卷權差異 | [ "主體", "原則權利", "限制可能", "費用負擔" ] | [ [ "辯護人", "完整檢閱卷宗及證物,得抄錄、重製、攝影", "僅受分卷限制(如他人隱私部分)", "依閱卷規則計收" ], [ "受處分人本人", "預納費用請求影本;經法院許可可親自檢閱", "前項但書事由 + 非有效行使防禦必要", "預納費用 + 法院許可審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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