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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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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辯護人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2. 2.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 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受處分人醫療之虞。
  3. 3.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4. 4.對於依前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5. 5.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6. 6.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81-4 條,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辯護人可完整檢閱卷證、抄錄重製,受處分人可預納費用要影本。

Q · 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辯護人和當事人能看到檢察官的卷證嗎?

能。辯護人可完整檢閱、抄錄、重製;受處分人可預納費用要影本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4,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中,辯護人有完整的閱卷權,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攝影;受處分人本人可預納費用請求影本,經法院許可亦可親自檢閱。閱卷可被限制的情形限於: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或妨害受處分人本人醫療;限制必須由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且不服得提起抗告。本條於 2022 年 2 月 18 日新增、同年 11 月 15 日施行,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在陽光下做出」的程序化落實。

白話解讀

你在打一場官司,但你不知道對方手上有什麼證據。這就是過去保安處分延長聲請的實況:檢察官把聲請書和證據送到法院,受處分人和他的辯護人看不到,法院單方面聽檢察官的理由然後裁定。481-4 條把這扇門撬開。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證物、抄錄、重製、攝影。受處分人本人可以預納費用要影本,甚至經法院許可可以親自檢閱。當然也有限制:如果閱卷會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或妨害受處分人本人的醫療(例如看到原始精神科診斷可能導致情緒失控甚至病情惡化),檢察官可另行分卷敘明理由,法院可以限制。但——這很重要——限制本身可以抗告。另外,看到的卷證內容不可以做非正當目的的使用(例如拿到家屬的隱私資料去網路散布)。這條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在陽光下做出」的程序化落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4 是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的卷證獲知權規範,建立四層權利結構:辯護人完整閱卷權、受處分人影本請求權與許可檢閱權、限制閱卷的具體事由與分卷義務、限制處分的抗告救濟,並對持有人課以非正當目的使用禁止義務,是 2022 年新增的程序保障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為什麼要花時間去看卷宗?直接聽檢察官講不就知道了嗎?

檢察官在聲請書上寫的是結論,不是完整證據。很多延長聲請的鑑定報告細節、過去執行紀錄、觀護紀錄,都只有在原始卷證裡才看得到。律師不看卷證,等於相信檢察官的單方面敘述。實務上大量延長聲請在辯護人調閱完整卷證後會出現不同的事實圖像。內行人提示:辯護人第一次接案的工時有一大半在閱卷,這是決定案件結果的地基。

Q2如果卷證裡有我的家人的私密醫療資料我不想讓別人看到,怎麼辦?

這條第二項但書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你可以透過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另行分卷,具體說明哪些資料會危害隱私或業務秘密。檢察官分卷後,對外閱卷範圍就會被限縮。但受處分人本人原則上可以看自己的資料(除非會妨害他本人的醫療)。內行人提示:分卷聲請要具體,不能寫「會侵害隱私」就了事,要指明具體頁數或內容範圍。

Q3保安處分閱卷權是什麼?

依刑訴 481-4 條,是辯護人與受處分人對保安處分延長聲請案件卷宗及證物的檢閱、抄錄、重製權,2022 年新增,2022 年 11 月施行。

Q4辯護人跟受處分人的閱卷權差在哪?

辯護人可完整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受處分人本人需預納費用請求影本,親自檢閱需法院許可,且限制理由更寬(包含妨害本人醫療)。

Q5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閱卷?

兩種:有事實足認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業務秘密之虞;有事實足認妨害受處分人本人醫療之虞。檢察官須另行分卷敘明具體理由。

Q6保安處分案件卷宗包含什麼資料?

通常包含精神鑑定報告、過去執行紀錄、觀護紀錄、醫療診斷、家庭背景調查、社會工作報告等敏感隱私資訊,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分卷機制。

Q7保安處分案件怎麼聲請閱卷?

辯護人接案後向受理法院書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受處分人本人預納費用請求影本,或聲請許可親自檢閱。閱卷規則準用刑訴 38-1 條。

Q8對閱卷限制不服怎麼抗告?

依本條第四項,於收受限制裁定後 10 日內依刑訴 406 條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書狀應指明限制理由不成立或範圍過大。

Q9保安處分閱卷要多少錢?

辯護人閱卷依各法院閱卷規則計收影印費(每張約 2-5 元)。受處分人請求影本須預納費用,金額由法院依工本費標準核算。

Q10受處分人怎麼取得自己的鑑定報告?

兩條路徑:透過辯護人取得影本;或本人預納費用向法院請求付與影本。若法院認為會妨害醫療,可限制本人取得,但辯護人仍可代為閱覽。

Q11保安處分閱卷 vs 一般刑事案件閱卷差在哪?

一般刑事案件適用刑訴第 33 條、38-1 條;保安處分延長聲請適用本條 481-4,限制事由多了「妨害受處分人本人醫療」,反映醫療敏感性質。

Q12辯護人閱卷 vs 受處分人本人閱卷差在哪?

辯護人原則完整閱覽,僅受分卷限制;受處分人需預納費用或經法院許可,且本人閱覽會受「妨害醫療」「非有效行使防禦必要」雙重把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
辯護人 vs 受處分人本人 閱卷權差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0 条(弁護人の記録閲覧権)+ 医療観察法第 28 条(医療観察事件における付添人の記録閲覧)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조(서류·증거물의 열람·복사)+ 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7조 준용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40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
德國StPO § 147(Akteneinsicht durch den Verteidiger)+ § 463 i.V.m. § 67e StGB(Maßregelvollzug Überprüf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4(accès au dossier par l'avocat)+ article 706-53-19(mesures de sûreté)
美國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exculpatory evidence disclosure)+ FRCP 16(discovery in civil commitment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1115 增訂)

辯護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   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受處分人醫療之虞。   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依前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閱卷規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官提出載明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許可延長監護處分、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或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此種聲請之相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而拘束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依據,自應許受處分人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而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處分人對於拘束其人身自由聲請之相關卷宗及證物,應享有卷證獲知權,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惟受處分人如閱覽卷證,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損及受處分人與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間之信賴關係,而有妨害受處分人後續醫療之虞者,為衡平受處分人之資訊獲知權及保障他人權益,或維護醫師等專業人員與受處分人間之關係,以利後續可能之醫療所需,檢察官得將該部分卷證另行分卷後敘明理由,並將限制部分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法院得限制受處分人獲知此部分之卷宗及證物,爰參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為確保受處分人之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第二項但書各款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受處分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爰增訂第三項。又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作成許可與否之裁定前,本得衡情徵詢檢察官、辯護人等訴訟關係人,或權益可能受影響之第三人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法院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受處分人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例如受處分人已取得影本而獲知相關卷證資訊,仍無正當理由要求直接接觸、檢閱卷證,即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受處分人對於法院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限制卷證獲知權如有不服者,應賦予其得提起抗告之權利,俾周妥保障其防禦權,爰增訂第四項。   六、考量受處分人或第三人不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且依電子卷證等科技方式取得之卷證內容,具有便利複製、流通快速之特性,持有第一項與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包括辯護人、受處分人及輾轉取得卷證內容之第三人,如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恐有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而違反保障卷證獲知權之目的,爰增訂第五項。至就上開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而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乃屬當然。   七、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以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其閱卷事宜,應有一定規範,爰增訂第六項,明定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所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之閱卷規則。

(1111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官提出載明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許可延長監護處分、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或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執行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此種聲請之相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而拘束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依據,自應許受處分人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而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處分人對於拘束其人身自由聲請之相關卷宗及證物,應享有卷證獲知權,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惟受處分人如閱覽卷證,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虞,或損及受處分人與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間之信賴關係,而有妨害受處分人後續醫療之虞者,為衡平受處分人之資訊獲知權及保障他人權益,或維護醫師等專業人員與受處分人間之關係,以利後續可能之醫療所需,檢察官得將該部分卷證另行分卷後敘明理由,並將限制部分遮掩、封緘後,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法院得限制受處分人獲知此部分之卷宗及證物,爰參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為確保受處分人之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第二項但書各款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受處分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爰增訂第三項。又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作成許可與否之裁定前,本得衡情徵詢檢察官、辯護人等訴訟關係人,或權益可能受影響之第三人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法院於判斷檢閱卷證是否屬受處分人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時,宜審酌其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認定之,例如受處分人已取得影本而獲知相關卷證資訊,仍無正當理由要求直接接觸、檢閱卷證,即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受處分人對於法院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限制卷證獲知權如有不服者,應賦予其得提起抗告之權利,俾周妥保障其防禦權,爰增訂第四項。   六、考量受處分人或第三人不受律師執行業務之倫理、忠誠、信譽義務及監督懲戒機制之規範,且依電子卷證等科技方式取得之卷證內容,具有便利複製、流通快速之特性,持有第一項與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包括辯護人、受處分人及輾轉取得卷證內容之第三人,如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恐有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而違反保障卷證獲知權之目的,爰增訂第五項。至就上開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而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乃屬當然。   七、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得以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其閱卷事宜,應有一定規範,爰增訂第六項,明定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所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之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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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81-4 條規定:「辯護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8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8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