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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
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 108 年增訂的授權立法,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審判中閱卷規則。
Q · 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108 年增訂),審判中閱卷的具體操作規則——包括誰能看、何時看、能否抄錄重製攝影、哪些內容可遮蔽——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制定。本條本身不直接賦予閱卷權,閱卷權的實體規定在第 33 條與第 38 條準用;本條只授權制定「怎麼閱卷」的細節辦法。
白話解讀
閱卷這件事聽起來簡單:律師去法院看案件資料。但當你想像幾千件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被告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同時要看不同案件的卷宗,有些卷宗裡有被害人的個資、性侵案件的照片、營業秘密的文件,就知道不能讓每個人隨時想看就看。108年增訂這條,授權司法院和行政院聯手制定統一的閱卷規則:誰能看、什麼時候能看、能不能影印、電子卷證怎麼處理、哪些內容可以遮蔽。這條本身不給你任何具體權利,它是一張空白支票,授權行政機關去填上細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為授權立法條款,於 108 年(2019)增訂,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審判中閱卷的具體操作規則。條文本身不創設權利,而是建立行政命令的制定權限,規範範圍涵蓋閱卷、抄錄、重製、攝影等操作細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38 條之 1 是閱卷權嗎?▾
不是。閱卷權法源在第 33 條,本條只是授權制定閱卷操作規則。
Q2閱卷規則去哪裡查?▾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卷證閱覽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dit_basis | scope |
|---|---|---|
| 辯護人閱卷(第 33 條第 1 項) | 限制門檻較低,原則上全卷可閱 | 全卷宗、證物,得抄錄、重製、攝影 |
| 被告本人閱卷(第 33 條第 2 項) | 保護被害人隱私審查較嚴 | 可閱但範圍可能受限,遮蔽機率高於律師閱卷 |
| 代理人準用(第 38 條) | 比照辯護人或被告身分 | 依代理事項範圍,準用第 33 條規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41 条(記録の閲覧)+ 刑事訴訟法第 53 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조 (서류ㆍ증거물의 열람ㆍ복사) + 형사소송규칙 제40조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40 條(辯護律師閱卷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辯護律師閱卷的規定
🇩🇪 德國§ 147 StPO(Akteneinsicht des Verteidiger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4(accès au dossier par les parties)+ article R155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6(Discovery)+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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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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