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38-1

快速跳轉

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 108 年增訂的授權立法,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審判中閱卷規則。

Q · 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什麼?

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閱卷操作規則的條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108 年增訂),審判中閱卷的具體操作規則——包括誰能看、何時看、能否抄錄重製攝影、哪些內容可遮蔽——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制定。本條本身不直接賦予閱卷權,閱卷權的實體規定在第 33 條與第 38 條準用;本條只授權制定「怎麼閱卷」的細節辦法。

白話解讀

閱卷這件事聽起來簡單:律師去法院看案件資料。但當你想像幾千件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被告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同時要看不同案件的卷宗,有些卷宗裡有被害人的個資、性侵案件的照片、營業秘密的文件,就知道不能讓每個人隨時想看就看。108年增訂這條,授權司法院和行政院聯手制定統一的閱卷規則:誰能看、什麼時候能看、能不能影印、電子卷證怎麼處理、哪些內容可以遮蔽。這條本身不給你任何具體權利,它是一張空白支票,授權行政機關去填上細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為授權立法條款,於 108 年(2019)增訂,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審判中閱卷的具體操作規則。條文本身不創設權利,而是建立行政命令的制定權限,規範範圍涵蓋閱卷、抄錄、重製、攝影等操作細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閱卷規則是什麼?去哪裡查?

閱卷規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的行政命令,全名為「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卷證閱覽規則」(或類似名稱),規範閱卷的預約、時段、方式、限制等操作細節。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實務上閱卷規則會不定期修正,特別是電子卷證相關規定近年變動頻繁,每次閱卷前應確認最新版本。

Q2被告本人可以自己去法院看卷宗嗎?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96 年增訂)確實賦予被告本人在審判中一定的閱卷權,但操作上仍受本條授權之閱卷規則限制。實務中被告本人閱卷的審查比辯護人嚴格,法院可能以保護被害人隱私等理由限制範圍。被告的閱卷權和辯護人的閱卷權是分開的,被告想自己看,最好先確認受理法院的具體作業流程,免得白跑一趟。

Q3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閱卷權的法源嗎?

不是。閱卷權的實體法源在第 33 條(辯護人閱卷)與第 38 條(代理人準用)。本條只是授權制定「怎麼閱卷」的操作規則。實務上如果法院拒絕閱卷,應先區分是權利層面的拒絕(援引第 33 條救濟)還是操作層面的限制(援引閱卷規則具體條款),找錯戰場救濟就無效。

Q4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之 1 是什麼?

108 年增訂的授權條款,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制定閱卷規則,本身不創設閱卷權。

Q5閱卷規則授權包含哪些範圍?

包含閱卷預約、時段、抄錄、重製、攝影方式,以及部分內容(如被害人個資)的遮蔽決定。

Q6「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是什麼意思?

兩個機關須共同同意才能制定,任一方不能單獨變更,體現審判獨立與行政管理的分權設計。

Q7閱卷規則是法律還是命令?

是行政命令(授權命令),位階低於刑事訴訟法本法,但具有對外法律拘束力。

Q8閱卷規則怎麼查?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卷證閱覽規則」。

Q9律師閱卷被拒怎麼辦?

先分辨是權利層面(援引第 33 條)還是操作層面(援引閱卷規則),對症爭執,必要時聲明異議。

Q10被告本人怎麼申請閱卷?

依第 33 條第 2 項向受理法院書記官申請,依閱卷規則辦理預約,可能受被害人隱私保護限制。

Q11電子卷證怎麼閱卷?

依閱卷規則向法院申請電子副本,通常需簽具切結,並受水印、追蹤等資安限制。

Q12第 33 條 vs 第 38 條之 1 差在哪?

第 33 條是閱卷權實體規定(誰有權看),第 38 條之 1 是操作規則授權(怎麼看),位階不同戰場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_basisscope
辯護人閱卷(第 33 條第 1 項)限制門檻較低,原則上全卷可閱全卷宗、證物,得抄錄、重製、攝影
被告本人閱卷(第 33 條第 2 項)保護被害人隱私審查較嚴可閱但範圍可能受限,遮蔽機率高於律師閱卷
代理人準用(第 38 條)比照辯護人或被告身分依代理事項範圍,準用第 33 條規定

audit_basis

辯護人閱卷(第 33 條第 1 項)
限制門檻較低,原則上全卷可閱
被告本人閱卷(第 33 條第 2 項)
保護被害人隱私審查較嚴
代理人準用(第 38 條)
比照辯護人或被告身分

scope

辯護人閱卷(第 33 條第 1 項)
全卷宗、證物,得抄錄、重製、攝影
被告本人閱卷(第 33 條第 2 項)
可閱但範圍可能受限,遮蔽機率高於律師閱卷
代理人準用(第 38 條)
依代理事項範圍,準用第 33 條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 41 条(記録の閲覧)+ 刑事訴訟法第 53 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조 (서류ㆍ증거물의 열람ㆍ복사) + 형사소송규칙 제40조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40 條(辯護律師閱卷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辯護律師閱卷的規定
德國§ 147 StPO(Akteneinsicht des Verteidiger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14(accès au dossier par les parties)+ article R155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6(Discovery)+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增訂)

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辯護人及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或由律師擔任之告訴代理人,依本法規定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其閱卷事宜,應有一定之規範,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閱卷規則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閱卷規則法規
  • 同行名詞
(10812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辯護人及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或由律師擔任之告訴代理人,依本法規定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其閱卷事宜,應有一定之規範,爰增訂本條,明定相關閱卷規則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