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5 條
- 1.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2.前項期日,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
- 3.法院應給予到場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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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規定,法院審理保安處分延長、變更聲請時,除顯無必要外應傳喚受處分人到場陳述意見,並通知辯護人、輔佐人。
Q · 保安處分要延長,法院一定要傳喚我到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法院受理第481條第1項第1款保安處分聲請(如延長、變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場。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到場者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認有必要時還可要求檢察官親自到場說明理由或提出證據。但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則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等不是刑罰、但一樣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延長、停止、變更,2022 年 11 月 15 日以前,法官收到檢察官的聲請書,關起門來書面裁定就結案,受處分人根本沒機會開口。這條就是在補這個缺口。檢察官一旦對你聲請第481條第1項第1款的處分,法院原則上必須指定期日、傳喚你本人到場、通知辯護人和輔佐人(依刑訴法第35條,通常是你的家屬)。期日上你有權陳述,律師有權陳述,甚至如果法院認為聲請書有疑義(理由不明、證據不足、法條矛盾),還可以命令檢察官親自到場說明或補證據。只有「顯無必要」這個實務上罕見的例外才能省略。這不只是形式儀式:保安處分動輒再延長幾個月到幾年,這個到場權可能就是你或家人能影響結果的唯一一次機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是111年增訂的保安處分執行程序保障條文,規定法院審理保安處分的延長、變更等聲請時,原則上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到場、通知辯護人與輔佐人,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將原本可純書面裁定的程序提升至接近言詞審理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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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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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安處分是什麼?▾
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等不是刑罰、但同樣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
Q2收到法院指定期日傳喚怎麼辦?▾
記下期日、儘速找辯護人依481之4閱卷、整理陳述重點,期日到場發言。
Q3保安處分可以延長嗎?▾
可以,檢察官得聲請延長,由法院依481之5程序裁定。
Q4不到場會怎樣?▾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喪失該期日陳述機會。
Q5檢察官一定要到場嗎?▾
原則上得不到場,但法院認有必要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理由或提證。
Q6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符合481之3情形法院應指定辯護人,也可聲請法律扶助。
Q7辯護人能看卷嗎?▾
能。依481之4辯護人得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重製、攝影。
Q8對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對閱卷限制依481之4抗告;對最終裁定依相關程序聲明異議或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選項 | 裁判費或代價 | 陳述效果 | 風險 |
|---|---|---|---|
| 親自到場陳述 | 需到場時間成本 | 可當庭陳述、爭執證據、展現精神狀態與家庭支持 | 低,掌控度最高 |
| 聲請改期(附正當理由) | 需提出醫院證明等 | 保留完整陳述權至改定期日 | 中,理由不足可能被駁回 |
| 陳明不願到場 / 無故不到 | 無 | 喪失該期日陳述機會,法院得逕行裁定 | 高,發言權歸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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