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6 條
- 1.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處分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者。 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者。
- 2.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 3.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而檢察官仍為繼續強制治療之執行指揮,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除顯無必要者外,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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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 481-6 規範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認必要者準用強制辯護、閱卷、陳述。鑑定無必要而檢察官仍執行,可聲明異議。
Q · 鑑定醫師說可以停治療但檢察官不放人,我能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6 第三項,當刑法第 91 條之 1 鑑定已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檢察官仍指揮執行時,受處分人可依第 484 條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除顯無必要外,必須準用強制辯護、閱卷權與到場陳述三項程序保障,實質審查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是否合理,而非僅做書面駁回。
白話解讀
停止強制治療看起來是好消息,但好消息不代表程序可以草率。481-6 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容易被誤解的場景。第一項鎖定兩種情形要準用前三條(481-3 強制辯護、481-4 閱卷權、481-5 到場陳述):檢察官依刑法 91-1 條第 2 項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或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的情形。為什麼停止也要嚴謹?因為「鑑定認為無繼續治療必要」和「社會能不能承受釋放後的風險」是兩件事,法院必須在雙方充分攻防下裁定。第二項給一個較彈性的設計:不在第一項列舉情形時,法院認為適當得裁定前給予受處分人或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項是受處分人的反擊武器:鑑定已認為無繼續治療必要但檢察官仍指揮執行,受處分人可依第 484 條聲明異議,法院除顯無必要外,準用前三條程序嚴審檢察官。這條把「停止」和「異議」兩條路都擺好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6 為性犯罪強制治療「停止程序」的程序保障規範,配合釋字第 799 號解釋設計層級化審理機制:檢察官主動聲請停止或法院認有必要時走完整程序,其他情形法院得裁量給予陳述機會,鑑定建議停止但檢察官不放人時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亦受強制辯護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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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481-6 是什麼?▾
規範停止強制治療聲請的程序保障,含強制辯護、閱卷、陳述及聲明異議機制。
Q2停止強制治療誰可以聲請?▾
原則上由檢察官依刑法 91-1 條第 2 項聲請,受處分人可透過異議路徑啟動審查。
Q3鑑定說不用治療了還能被繼續執行嗎?▾
可以,執行指揮權在檢察官。但受處分人可依 484 條聲明異議,法院依本條準用完整程序。
Q4聲明異議要強制辯護嗎?▾
依本條第三項準用 481-3,原則上要,除法院認顯無必要外。
Q5停止強制治療的鑑定多久做一次?▾
依刑法 91-1 條每年至少一次,但本條未限定鑑定時機。
Q6聲明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刑訴第 406 條,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抗告。
Q7本條第二項的「陳述意見」一定要開庭嗎?▾
不一定,法院裁量決定言詞或書面陳述,相較第一項強度較低。
Q8強制治療停止後還會被監控嗎?▾
依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停止後仍可能附加觀察期或登記報到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程序強度 | { "第一項(檢察官聲請停止 / 法院認必要)": "應準用強制辯護 + 閱卷 + 開庭陳述(強制)", "第二項(其他情形)": "法院得給予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裁量)", "第三項(受處分人聲明異議)": "原則準用前三條,除顯無必要外(半強制)" } |
| 啟動主體 | { "第一項": "檢察官主動聲請,或法院認有必要", "第二項": "檢察官聲請但非第一項情形", "第三項": "受處分人依 484 條聲明異議" } |
| 辯護人是否必備 | { "第一項": "是(強制辯護)", "第二項": "否", "第三項": "原則是(除顯無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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