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8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 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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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 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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