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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81-7 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 二、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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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 481-7 條依保安處分是否拘束人身自由分兩款適用程序:拘束類配強制辯護、閱卷、開庭完整程序;非拘束類僅給陳述意見機會。

Q · 保安處分聲請的程序是固定的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7 條,法院受理第 481 條第 2、3 項保安處分聲請時,分兩款適用程序:第 1 款(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監護處分)準用 481-3 至 481-5,強制辯護 + 閱卷權 + 到場陳述全配齊;第 2 款(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僅準用 481-6 第 1、2 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即可。這是比例原則在程序法的具體落實。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的保安處分都一樣限制你。保護管束只限制你的一般行為自由(要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不能任意遷居),但你還是住在自己家裡;監護處分卻可能把你送進特定機構拘束人身自由。法律上這兩種處分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強度截然不同,程序保障強度也該不同。481-7 條做的就是這件事:法院受理第 481 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安處分宣告聲請時,分兩條路準用不同的程序。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例如監護處分),程序強度拉到最高,準用 481-3 到 481-5:強制辯護、閱卷權、到場陳述全部配齊。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例如保護管束),程序強度較輕,準用 481-6 第一項及第二項的陳述意見機會。這是比例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具體落實——你失去多少自由,程序給你多強的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81-7 條為保安處分宣告程序的分級規範,依處分對人身自由侵害強度區分兩類:拘束類(如監護處分)適用最嚴格的強制辯護完整程序;非拘束類(如保護管束)適用較輕的陳述意見程序,落實憲法第 8、23 條比例原則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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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481-7 條是什麼?

保安處分宣告程序的分級規範,拘束類配嚴程序,非拘束類配輕程序

Q2監護處分跟保護管束哪個程序比較嚴?

監護處分準用 481-3 至 481-5 最完整程序,保護管束僅準用 481-6 陳述意見

Q3什麼叫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執行方式可達拘束人身自由程度的處分,如監護處分送特定機構治療

Q4保安處分案件可以指定辯護人嗎?

拘束類案件依準用 481-3,無辯護人且符合特定情形時法院應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terion_1_labelcriterion_1_valuecriterion_2_labelcriterion_2_value
適用對象第 1 款(拘束類)監護處分等執行可達拘束人身自由程度第 2 款(非拘束類)保護管束等不拘束人身自由
準用條文第 1 款481-3 至 481-5第 2 款481-6 第 1、2 項
辯護人第 1 款符合條件時強制指定辯護人第 2 款原則不強制
閱卷權第 1 款辯護人得閱卷、抄錄、攝影第 2 款原則不準用
開庭陳述第 1 款原則應指定期日傳喚到場陳述第 2 款陳述意見機會(書面或言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心神喪失等の状態で重大な他害行為を行った者の医療及び観察等に関する法律(醫療観察法)第 33 条以下(審判手続の段階的保障)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 4 조 이하(치료감호 청구절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302-305 條(強制醫療程序)
🇩🇪 德國StPO § 413 ff(Sicherungsverfahren,含 § 414 強制辯護要求)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119 ff(mesures de sûreté procé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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