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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30869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者,其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或保安處分執行等聲請案件,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主旨

軍事審判法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修正後,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業經本院公告,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2 年 11 月 1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30483 號函諒達,並檢送前揭原函及附件各乙份供參。

二、有關軍法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初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其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或保安處分執行等聲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477 條第 1 項、第 481 條第 1 項參照),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三、本院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定各部隊,係指起訴書所載被告所屬部隊,並以該部隊駐在地所在區域定管轄法院,不因部隊嗣後移防、簡併或裁撤而受影響。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附件

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30483 號

主旨

本院業於本(102)年 11 月 15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30482 號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因應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事涉法院就承繼軍法案件之管轄區域劃分,爰參照 88 年 10 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改採部隊地區制,原隸屬各級部隊軍法單位簡併或裁撤,劃歸各部隊地區軍事法院管轄,本院就該次修正施行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上訴第三審普通勝法院之案件,通盤劃分軍事上訴高等法院案件的管轄區域,亦採部隊地區制之修正前例,有關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確定案件,其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

二、檢附本院公告影本 1 份。

正本

法務部、國防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司法週刊社(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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