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執行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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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3 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 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避免機械加總。
Q · 我有兩個案子分別被判刑,總共要關多久?
依刑法第 53 條,當有兩個以上的確定判決時,得依第 51 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合併後的總刑期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也不能低於最重的那一刑,有期徒刑合計上限為三十年。受刑人或檢察官須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法院不會主動處理。三案各判一年、八月、六月者,加總為二年二月,合併後常落在一年六月至二年之間。
白話解讀
你犯了好幾件案子,分別在不同法院審理,各判各的刑。問題來了:你總共要關多久?是每一件加起來嗎?不是。53 條就是那張把所有帳單合併結算的規則。它說:只要你手上有兩個以上的確定判決,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按照第 51 條的公式重新算一個總刑期。而 51 條的核心規則是:合併後的總刑期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但也不能低於其中最重的那一刑。聽起來像是數學問題,但這個數學直接決定你會不會多關好幾年。實務上,很多被告不知道自己有權聲請定執行刑,結果明明可以合併計算省下的時間,就這樣一天一天多坐在裡面。更殘酷的是,這件事有時效壓力:如果你已經開始執行其中一個刑,剩下的合併空間會越來越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3 條為數罪併罰中的「合併定執行刑機制」核心條文,規定當被告有二個以上的確定判決時,應依第 51 條的計算規則(不超過各刑合計、不低於最重之刑、有期徒刑合計不逾三十年)定其應執行之刑,避免機械加總造成過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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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 預估執行刑區間(下限 ~ 上限)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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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兩個案子分別判了,要自己去聲請合併嗎?▾
如果兩案是不同法院、不同時間確定的,通常需要由受刑人或檢察官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檢察官有時會主動聲請,但不是每次都會。你可以自己寫聲請狀,也可以請律師代寫。內行人提示:聲請狀裡把每個判決的案號、罪名、刑度列成表格,再附上你希望的執行刑建議和理由,法官處理速度會快很多,定出來的刑也傾向合理。
Q2合併之後到底能少關多久?▾
取決於罪數和各罪刑度。第 51 條的規則是:合併後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不能低於最重的那一刑,而且有期徒刑合計不能超過三十年。舉例:三案分別判一年、八月、六月,加起來是二年二月,但合併後法院可能定一年六月到二年之間。內行人提示:罪數越多、各罪刑度越接近,合併的「折扣」空間越大。兩罪各判一年,合併可能只定一年二月到一年六月。
Q3已經在坐牢了還能聲請嗎?▾
可以,只要不是所有刑期都已經執行完畢。正在執行中的案件,發現還有其他確定判決未合併,隨時可以聲請。但要注意:已經執行的部分會從新定的執行刑中扣除。內行人提示:在監所裡可以透過教誨師協助遞狀,也可以請家屬在外面委任律師處理。千萬不要因為「反正已經在關了」就放棄,合併定刑影響的是你的假釋時間點。
Q4刑法第 53 條是什麼?▾
建立多筆確定判決合併定執行刑的機制,依第 51 條規則重新計算總刑期,避免機械加總造成過度處罰。
Q5定應執行刑是什麼意思?▾
法院依第 51 條規則,將多筆確定判決的宣告刑合併計算為單一執行刑期的程序。
Q6什麼叫「二裁判以上」?▾
兩個以上已確定的法院判決,不論是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確定,都算。
Q7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合併後總刑期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也不能低於最重的那一刑。源自德國 StGB,台灣繼受日本立法例。
Q8刑法 53 條怎麼聲請定執行刑?▾
整理各案判決資訊 → 撰寫聲請狀 → 向最後判決的法院遞交 → 等待裁定 → 不服可 10 日內抗告。
Q9合併刑期怎麼算?▾
下限 = 各宣告刑中最重者,上限 = min(各刑合計, 30 年),法院於此區間裁量。罪數越多越接近下限。
Q10聲請定執行刑要多少錢?▾
刑事案件聲請定執行刑不需繳裁判費。可自寫聲請狀免律師費,或請法扶協助。
Q11在監所裡怎麼聲請?▾
透過教誨師協助遞狀,或請家屬在外委任律師代為遞交。所方有制式聲請狀格式可參考。
Q12刑法 53 vs 第 51 條差在哪?▾
第 51 條是「怎麼算」的計算規則 13 款,第 53 條是「什麼時候啟動」的程序入口。兩條互為表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刑期計算 | 三案範例 | 假釋門檻 |
|---|---|---|---|
| 不聲請合併 | 各案分別執行加總 | 1年 + 8月 + 6月 = 2年2月 | 1年1月後可申請 |
| 聲請合併定刑 | 依第 51 條重新計算 | 通常定 1年6月 至 2年 | 9月至1年後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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