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執行刑)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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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3 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 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避免機械加總。
Q · 我有兩個案子分別被判刑,總共要關多久?
依刑法第 53 條,當有兩個以上的確定判決時,得依第 51 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合併後的總刑期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也不能低於最重的那一刑,有期徒刑合計上限為三十年。受刑人或檢察官須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法院不會主動處理。三案各判一年、八月、六月者,加總為二年二月,合併後常落在一年六月至二年之間。
白話解讀
你犯了好幾件案子,分別在不同法院審理,各判各的刑。問題來了:你總共要關多久?是每一件加起來嗎?不是。53 條就是那張把所有帳單合併結算的規則。它說:只要你手上有兩個以上的確定判決,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按照第 51 條的公式重新算一個總刑期。而 51 條的核心規則是:合併後的總刑期不能超過各刑合計,但也不能低於其中最重的那一刑。聽起來像是數學問題,但這個數學直接決定你會不會多關好幾年。實務上,很多被告不知道自己有權聲請定執行刑,結果明明可以合併計算省下的時間,就這樣一天一天多坐在裡面。更殘酷的是,這件事有時效壓力:如果你已經開始執行其中一個刑,剩下的合併空間會越來越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3 條為數罪併罰中的「合併定執行刑機制」核心條文,規定當被告有二個以上的確定判決時,應依第 51 條的計算規則(不超過各刑合計、不低於最重之刑、有期徒刑合計不逾三十年)定其應執行之刑,避免機械加總造成過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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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53 條是什麼?▾
建立多筆確定判決合併定執行刑的機制,依第 51 條規則重新計算總刑期。
Q2誰可以聲請定執行刑?▾
受刑人本人或檢察官,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
Q3合併之後刑期會少多少?▾
視罪數與各罪刑度,通常少 10-30%,罪數越多折扣空間越大。
Q4已經在坐牢還能聲請嗎?▾
可以,只要不是所有刑期都已執行完畢。已執行的部分會從新定執行刑中扣除。
Q5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所有判決確定後、任一案開始執行前,是最佳時機。
Q6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
Q7聲請定執行刑要繳裁判費嗎?▾
刑事案件聲請定執行刑不需繳裁判費,受刑人可自寫聲請狀或請法扶協助。
Q8合併定刑會影響假釋嗎?▾
會。假釋門檻是執行刑的二分之一,合併後總刑期變短,達到假釋門檻的時間點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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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enario | 刑期計算 | 三案範例 | 假釋門檻 |
|---|---|---|---|
| 不聲請合併 | 各案分別執行加總 | 1年 + 8月 + 6月 = 2年2月 | 1年1月後可申請 |
| 聲請合併定刑 | 依第 51 條重新計算 | 通常定 1年6月 至 2年 | 9月至1年後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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