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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067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設有受刑人犯兩罪,各罪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案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六元折算一日,並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易科罰金完畢,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此情形,執行檢察官不得將原收罰金退還另傳該受刑人到案服刑。蓋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雖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設兩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依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067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設有受刑人犯兩罪,各罪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案均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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