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重點摘要刑法第54條規定,數罪併罰已處斷後一罪受赦免,餘罪須依第51條重新定應執行刑,僅餘一罪則直接依宣告刑執行。
Q · 家人被特赦了其中一罪,剩下的刑期會怎麼算?
剩餘罪要回去第51條重新合併計算
依刑法第54條,數罪併罰已處斷後,其中一罪受赦免,餘罪必須回到第51條規定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不是把被赦免那罪的刑期直接從總刑期扣掉。如果赦免後僅剩一罪,則直接依該罪原本宣告的刑期執行,不再走合併定刑程序。重新定刑須由檢察官或受刑人聲請,法院不會自動處理。
想像你同時犯了三件事,法官把三個刑期合併算出一個總刑期,你正在服刑。突然,其中一件事被總統特赦了。那剩下兩件怎麼辦?不是把特赦那件的刑期直接減掉就好,而是要把剩下的罪拿回去,重新按照第51條的規則重新定一次應執行刑。如果特赦完只剩一條罪,那就直接照那條罪原本宣告的刑期去執行,不需要再合併計算。這條的存在,是因為數罪併罰的總刑期不是簡單的加法。三罪合併可能判八年,拿掉一罪後兩罪合併可能只有四年,不是你以為的「八年減掉那一罪的三年等於五年」。重新計算,對受刑人來說可能差很多。
中華民國刑法第54條為數罪併罰執行後受赦免時的配套規範,確立兩個原則:第一,餘罪在二罪以上者,依第51條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第二,僅餘一罪者,直接依宣告刑執行。此條為赦免實效在刑事執行層面的程序保障,避免赦免淪為形式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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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自動變。必須由檢察官或受刑人向法院聲請重新裁定應執行刑(本條搭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執行聲請程序)。法院會把剩餘的罪依第51條重新合併計算。結果不是原刑期減去被赦免那罪的刑期,而是全部重算。內行人提示:不要等法院主動處理,自己越早聲請越早拿到新的裁定,在執行實務中「等」是最貴的成本。
不需要。本條後段明確規定,僅餘一罪時直接依該罪的宣告刑執行。不用再走第51條的合併定刑程序。這看起來是常識,但實務上確實有案件因為程序搞混而多花了時間。內行人提示:如果那條剩餘的罪原本宣告刑比合併定刑後分攤到的比例還低,受刑人反而可能因此更早出來。
規範數罪併罰執行中一罪受赦免後,餘罪如何重新合併定刑的程序條款,是赦免實效在刑事執行層面的配套。
數罪併罰時依第51條合併規則計算出的實際執行刑期,不是各罪宣告刑的簡單相加。
赦免(特赦/大赦)免除罪刑或執行;減刑只縮短刑期。前者觸發本條重新定刑,後者不會。
受刑人在數罪併罰執行中,其中一罪被總統特赦或大赦時觸發本條程序。
委任律師或自行向執行檢察官/法院遞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由執行檢察官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請。
把剩餘各罪的宣告刑回到第51條合併規則重新計算,不是把總刑期減掉被赦免那罪的宣告刑。
視法院案件量,實務上聲請後 1-3 個月內常見裁定。越早聲請越早拿到新裁定。
應立即釋放,並可依刑事補償法聲請國家補償已多服的日數。
54 條處理「赦免造成定刑基礎變動」,52 條處理「裁判確定後發現餘罪」。兩條都是定刑基礎變動,但觸發事由不同。
僅餘一罪:直接依該罪宣告刑執行,不再合併計算。二罪以上:必須回到第51條重新合併定刑。
| 比較面向 | rule | key_point |
|---|---|---|
| 赦免後餘罪二罪以上 | 依第51條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 整盤棋重算,不是減法 |
| 赦免後僅餘一罪 | 直接依該罪宣告刑執行 | 省略合併定刑程序 |
| 赦免範圍:罪刑全免 | 該罪不存在,從餘罪中完全剔除 | 效力最強 |
| 赦免範圍:免除刑執行 | 罪仍存在但不執行該刑 | 影響合併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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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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