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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55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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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55 條規範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但 94 年修法增設但書地板防止量刑過輕。

Q · 一個動作犯兩條罪會被判幾次?

只判一次,從重的罪處斷,但有地板

依刑法第 55 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所以你只會被論一罪、判一次。但 94 年修法增設但書:量刑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這道「地板」是為了防止重罪的法定刑下限太低,反而判得比單獨犯輕罪還輕。94 年同次修法把牽連犯刪除,原本「方法或結果行為犯他罪」也從一重處斷的設計,改為依第 50 條數罪併罰處理。

白話解讀

你闖紅燈撞死人。一個動作,但法律上同時觸犯了兩條罪:過失致死罪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兩條罪,但只判一次,取最重的那條來罰。這就是想像競合。聽起來像撿到便宜?沒那麼簡單。94年修法加了一道鎖:就算從重處斷,法官不能判到比那條較輕的罪的最低刑度還低。翻成白話:重罪設天花板,輕罪設地板。你不會因為「只判一次」就逃掉輕罪該有的最低處罰。這條規定對被告和被害人都至關重要:被告以為從一重處斷等於輕罪免費,錯了;被害人以為一個行為犯兩罪就該判兩次,也錯了。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精密的平衡,而多數人連這個平衡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5 條為想像競合犯規定:行為人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時,僅論以一罪並從法定刑最重者處斷,但量刑時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定之最輕本刑。本條於民國 94 年修正時刪除牽連犯,並增設但書條款,是台灣刑事量刑體系中區分「一行為一評價」與「數罪併罰」的關鍵分水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酒駕撞死人,為什麼只判一個罪不是兩個?

因為「酒駕上路撞死人」在法律上被評價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公共危險罪和過失致死罪。依第 55 條從重的過失致死罪處斷。但不是輕罪就不算數:但書規定法官不能判到比公共危險罪的最低刑度還低。內行人提示:如果酒駕者中途還有其他獨立行為(例如撞了人之後逃逸再撞第二個人),第二次撞擊就是另一個行為,會變成數罪併罰,刑度計算方式完全不同。

Q2牽連犯被刪掉是什麼意思?對我有什麼影響?

94 年修法前,如果你犯一罪的「方法」或「結果」又構成另一罪(例如偽造文書去詐騙),也是從一重處斷。修法後這種情況改為數罪併罰,兩罪分開算再合併執行刑期。影響是:以前這類案件只判一次最重的,現在兩罪都要算進去,實際執行的刑期通常會變長。內行人提示:94 年 2 月 2 日是分界線。行為時間在這之前的舊案仍適用舊法從一重處斷(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之後的才適用新法數罪併罰。

Q3「從一重處斷」到底是怎麼挑的?

比較各罪名的「法定刑」上限,取最重的那條作為論罪科刑的基礎。例如 A 罪最重五年、B 罪最重三年,就用 A 罪處斷。但量刑時,但書要求不能低於 B 罪的最低刑度。如果觸犯三條以上罪名,地板取的是重罪以外各罪最低刑度中最高的那個。內行人提示:「法定刑」的比較不只看年數,還要看刑種輕重順序(死刑 > 無期 > 有期 > 拘役 > 罰金),有期徒刑的上限相同時再比下限。

Q4想像競合犯是什麼?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只論一罪、從最重者處斷的刑法量刑制度,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

Q5刑法 55 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94 年修法增訂的量刑下限規則:從一重處斷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防止輕罪最低刑度被架空。

Q6牽連犯被刪除是什麼意思?

94 年修法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犯他罪名也從一重處斷」的設計刪除,改為依第 50 條數罪併罰處理。

Q7從一重處斷的「重」是什麼意思?

比較各罪名的法定刑,依刑種輕重順序(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上限、下限選出最重罪作為論罪基礎。

Q8想像競合怎麼判刑?

判斷一行為→確認觸犯數罪名→選擇最重罪→計算輕罪最低刑度地板→在重罪刑度範圍且不低於地板量刑。

Q9律師怎麼主張想像競合?

偵查階段就提出比審判中提有效。從行為意思活動與時空單一性論證為一行為,並具體計算但書地板對量刑的有利效應。

Q10怎麼從起訴書看出檢察官用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

看主文:想像競合會寫「以一行為觸犯○○罪、○○罪,從一重之○○罪處斷」;數罪併罰會分別列出各罪起訴。

Q11三罪以上的想像競合但書地板怎麼算?

找出重罪以外各罪的最輕本刑,取其中最高者作為量刑下限。例如重罪外有兩輕罪最輕本刑分別 6 月與 1 年,地板為 1 年。

Q12想像競合 vs 數罪併罰 差別在哪?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犯數罪」只判一次(第 55 條);數罪併罰是「數行為犯數罪」分別宣告再定執行刑(第 50、5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想像競合(第 55 條)數罪併罰(第 50、51 條)牽連犯(94 年已刪)
行為數一行為數行為一行為+方法/結果行為(已刪除改為數罪併罰)
罪名數數罪名數罪名(裁判確定前)數罪名
處斷方式從一重處斷(一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定執行刑從一重處斷(舊法)
量刑下限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最輕本刑(94 年但書)依第 51 條各款計算(並罰不超過 30 年)舊法無但書地板
判決主文記載一罪分別宣告各罪後定執行刑記載一罪(舊法)

想像競合(第 55 條)

行為數
一行為
罪名數
數罪名
處斷方式
從一重處斷(一罪)
量刑下限
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最輕本刑(94 年但書)
判決主文
記載一罪

數罪併罰(第 50、51 條)

行為數
數行為
罪名數
數罪名(裁判確定前)
處斷方式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定執行刑
量刑下限
依第 51 條各款計算(並罰不超過 30 年)
判決主文
分別宣告各罪後定執行刑

牽連犯(94 年已刪)

行為數
一行為+方法/結果行為(已刪除改為數罪併罰)
罪名數
數罪名
處斷方式
從一重處斷(舊法)
量刑下限
舊法無但書地板
判決主文
記載一罪(舊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54 条(科刑上一罪 - 観念的競合と牽連犯)
韓國형법 제40조(상상적 경합)
中國中國大陸刑法無單獨條文,學理上認可「想象竞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按重罪處斷),實務常依刑法第 69 條數罪併罰處理;理論上承襲大陸法系想像競合概念
德國StGB § 52 (Tateinheit / Idealkonkurrenz)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2-3(concours idéal d'infractions,原則上罪刑不累積,依最重罪定刑)
美國Blockburger v. United States, 284 U.S. 299 (1932)(same-elements test for double jeopardy;非完全等同於大陸法系想像競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0940107 修正)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立法理由想像上競合與牽連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爰增設但書規定,以免科刑偏失。又依增設本但書規定之精神,如所犯罪名在三個以上時,量定宣告刑,不得低於該重罪以外各罪法定最輕本刑中之最高者,此乃當然之解釋。

  • 從一重處斷名詞
(0231031 制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0940107 修正)

想像上競合與牽連犯,依原法規定,應從一重處斷,遇有重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裁判者仍得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此種情形,殊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原旨相違背,爰增設但書規定,以免科刑偏失。又依增設本但書規定之精神,如所犯罪名在三個以上時,量定宣告刑,不得低於該重罪以外各罪法定最輕本刑中之最高者,此乃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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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