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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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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一行為+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數罪成立,科刑從重)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Exc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輕罪封鎖作用 🔵陳志輝師: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1)數罪名若有「不法內涵or概念邏輯之從屬關係」:法條競合 (1)數罪名若無「不法內涵or概念邏輯之從屬關係」:想像競合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此種封鎖作用,在輕罪中有併科主刑、從刑或保安處分者,基於責罰相當原則,亦應不受影響,仍得併科,始符從一重處斷之立法本旨,否則,無異鼓勵行為人犯重罪以博取輕罰,也不應將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罪名,因屬不同刑罰法律,即為不同之處斷,始符衡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要旨) 「從一重處斷 」,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 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 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 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 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108台上大2306)(修改上見解:罰金屬主刑,僅依重罪定之 ) 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即足。所謂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科刑之上限係重罪之最重法定刑,下限則為數罪中最高的最輕本刑。以本案而言,即為重罪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之下限。至於輕罪所規定之併科罰金,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無須一併宣告。但考量想像競合犯本質上仍為數罪,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法院依重罪之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處有期徒刑時,應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之刑度(例如:有期徒刑1年1月),用以彰顯已一併評價輕罪併科罰金之實質刑罰效果。(高本院109年座談會結論)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 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 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方為適當。是除 輕罪最輕本刑較重於重罪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 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之規定外,倘法院依 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刑罰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 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已經完足,尚無評價不足之 偏失。(110台上2293)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79 號刑事判決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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