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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12.19.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四八四六號函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主旨

貴署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 3項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11月24日警署交字第0940151761號函。

二、有關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犯刑法第 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201 條第 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既無法排除竊盜之犯意及行為,貴署認為倘判決確定,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 3項規定,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本部同意貴署見解。

三、另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94年 2月 2日修正刪除,將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1於95年 7月 1日施行,屆時將無此問題,併此敘明。(交通部 94.12.19.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四八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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