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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7)京指參字第 30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3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之牽連犯,係指目的行為以外方法或結果另生他罪者,應從一重處斷,若所用方法或所生結果,法律別無處罰明文,則祇係就目的行為論科,自不生牽連犯問題,原呈設例:某甲捏造本人名義之文書,與乙串通提出主張權利,係以捏造文書方法,達詐欺目的,雖所捏造者,非他人名義文書,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其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之目的行為,仍無解為犯罪之成立。應注意在自己犯罪,抑或幫助他人,分別依正犯或從犯之例論科,子說意謂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有一部不成立犯罪者,其目的行為亦不應處罰,未免誤會,且未例並無牽連犯罪之可言,應以原呈丑說為是。

附原呈丑說:

某甲之偽造文書行為,雖因係以自己名義行之,不能處罰,然其為詐欺之內容,不因其不處罰,而有所差異,故毋庸認為係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逕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予以論處。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之牽連犯,係指目的行為以外方法或結果另生他罪者,應從一重處斷,若所用方法或所生結果,法律別無處罰明文,則祇係就目的行為論科,自不生牽連犯問題,原呈設例:某甲捏造本人名義之文書,與乙串通提出主張權利,係以捏造文書方法,達詐欺目的,雖所捏造者,非他人名義文書,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其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之目的行為,仍無解為犯罪之成立。應注意在自己犯罪,抑或幫助他人,分別依正犯或從犯之例論科,子說意謂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有一部不成立犯罪者,其目的行為亦不應處罰,未免誤會,且未例並無牽連犯罪之可言,應以原呈丑說為是。

附原呈丑說:

某甲之偽造文書行為,雖因係以自己名義行之,不能處罰,然其為詐欺之內容,不因其不處罰,而有所差異,故毋庸認為係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逕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予以論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7)京指參字第 30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37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之牽連犯,係指目的行為以外方法或結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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