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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五)字第 73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虛報事實,領取較房屋津貼為多之租金,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若甲有使公務員登載其虛報之事實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故意而經登載則其虛報之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要件相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甲依虛報之事實,領取一年租金六千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又不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此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全文內容

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虛報事實,領取較房屋津貼為多之租金,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若甲有使公務員登載其虛報之事實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故意而經登載則其虛報之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要件相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甲依虛報之事實,領取一年租金六千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又不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此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五)字第 73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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