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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6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再依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

主旨

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再依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四日八十二營署園字第○二八五二號函。

二 按刑罰與行政罰得否併罰之問題,學理與實務見解不一 (參考張家洋著「行政法」第六五五頁、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四八九頁),有認其本質相異,發生競合情形時,並非不能併罰,我國實務上行政法院判例亦採類似見解 (參考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二號判例、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判例) ;惟亦有認為行政罰相對於刑罰僅具有補充性,同一行為如同時為犯罪行為及違反秩序行為,則祇應適用刑罰法律處罰,而不得併科 (參照吳庚著「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第三八三頁、陳新民著「行政法學總論」第二八一頁) ,本件依來函所述,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擅將租地內原有果樹全部鋸除、毀棄,並墾植蔬菜圖利,林務局已依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移送偵辦,嗣後主管機關得否再以其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規定而依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並視情形而定,亦即,如擬再以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而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刑事處罰者,涉及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問題,仍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若擬以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為行政罰者,則屬是否同一行為及就同一行為是否以刑罰、行政罰併為處罰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參酌上述理論暨實務見解,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三 檢附行政法院判例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四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影本各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066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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