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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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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連續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94年已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