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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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規定)已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刪除,現多次犯同罪原則上各論一罪、依數罪併罰處理。
Q ·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現在還適用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56 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得加重至二分之一」,已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法刪除、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現行法下,多次犯同一罪名原則上獨立成罪,依刑法第 50 條至第 51 條數罪併罰處理。實務上僅在「接續犯」「集合犯」嚴格要件下才能合併為一罪。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的幽靈到現在還在法庭裡飄。民國94年以前,如果你連續犯了同一個罪(比如每個月偷一次超商),法律只算你犯一次,頂多加重刑度一半。聽起來很划算對吧?立法者也覺得太划算了,所以把這條整個砍掉。刪掉之後的結果是:你偷十次就是十個竊盜罪,法官一個一個判,一個一個疊。這對實務的衝擊是地震級的。刪除前,慣竊被當「一罪」輕判;刪除後,同樣的行為模式可能從一年變成十年。但問題來了,很多人(包括一些不夠細心的律師)到現在還以為連續犯的概念存在,在辯護策略上犯下致命錯誤。這條的「不在」比它「在」的時候影響更大。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56 條為原連續犯規範,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以訴訟經濟為由,將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者論以一罪並得加重至二分之一。刪除後,行為人多次犯同一罪名原則上獨立評價、依數罪併罰執行,僅在嚴格的「接續犯」「集合犯」要件下例外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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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56 條是什麼?▾
原連續犯規定,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刪除。原內容為連續數行為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並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Q2連續犯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連續犯本質為數罪、舊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實務上濫用情形嚴重,故於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回歸數罪併罰原則。
Q3連續犯刪除後現在怎麼算?▾
多次犯同一罪名原則上獨立成罪,依刑法第 50 條至第 51 條數罪併罰處理,僅接續犯、集合犯例外論以一罪。
Q4連續犯和接續犯差在哪?▾
連續犯已刪除(多次行為跨期間)。接續犯仍存在,要求行為在時間空間上緊密銜接(如同一晚分三趟搬同一倉庫貨物)。
Q5民國 94 年前犯的案件適用舊法嗎?▾
全部行為發生在 94 年 2 月 2 日施行前,依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跨越施行日的部分不得享受連續犯待遇。
Q6數罪併罰最重判到多少?▾
依刑法第 51 條,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 30 年。罰金刑各罪合併計算無上限。
Q7律師主張連續犯還有用嗎?▾
對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後行為,主張連續犯等於引用已死法條,是嚴重辯護錯誤。應改主張接續犯或集合犯。
Q8連續犯和想像競合差在哪?▾
連續犯是多個行為犯同一罪名(已刪除)。想像競合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刑法 55 條仍存在),從一重處斷。兩者完全不同概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criteria | 效果 | 適用期間 |
|---|---|---|---|
| 連續犯(已刪除) | 多個行為、跨期間、犯同一罪名 | 以一罪論,得加重二分之一 | 民國 24 年至 94 年 6 月 30 日 |
| 接續犯(現行) | 多個行為、時間空間緊密銜接、犯同一罪名 | 以一罪論 | 現行有效 |
| 集合犯(現行) | 犯罪本質上反覆實施(如經營賭場) | 營業期間視為一罪 | 現行有效 |
| 數罪併罰(現行) | 多個獨立行為各成立一罪 | 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上限 30 年) | 現行有效 |
| 想像競合(現行) | 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 | 從一重處斷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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