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八)字第 4733 號
要旨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全文內容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