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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刑(八)字第 47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全文內容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刑(八)字第 47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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