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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6180 號
要旨
國防部對於士官於受悔過處分中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應如何適用法律,所持法律上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士官於受悔過處分中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應如何適用法律,所持法律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73) 度廣字第四五四○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本案某甲於受悔過處分期間,損壞悔過室之設施脫逃未逾三日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逃亡未遂罪」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之「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既遂罪」,為想像上競合,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惟按比較刑罰之輕重,依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能以主刑之種類及其高低度決定時,依犯罪之情節定之,某甲所犯二罪之法定刑度雖相同,但其犯罪情節有既遂與未遂之別,應認『損壞拘禁處所脫逃既遂罪』較『逃亡未遂罪』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