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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刑(二)字第 56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台中地方法院。應由該地院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刑,該處所擬尚無不當。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台中地方法院。應由該地院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刑,該處所擬尚無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刑(二)字第 56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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