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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台令(二)字第 47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5 年 08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28 頁

要旨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本件受刑人林某所犯違反票據法之數案件,既合於刑法所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雖後案已執行勞役六個月完畢,但前案既未經執行,在程序上亦應依照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後報結,蓋不如是本件固無問題,如遇先執行之案,並未逾六個月之情形,即所發生未逾部分,應再為執行之問題。至所呈第二問題,亦應由檢檢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並依法院所宣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除以繳納之罰金,若已繳納部分已逾刑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期間,則免再為執行,否則應對未逾越之部分再為執行。

全文內容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本件受刑人林某所犯違反票據法之數案件,既合於刑法所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雖後案已執行勞役六個月完畢,但前案既未經執行,在程序上亦應依照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後報結,蓋不如是本件固無問題,如遇先執行之案,並未逾六個月之情形,即所發生未逾部分,應再為執行之問題。至所呈第二問題,亦應由檢檢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並依法院所宣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除以繳納之罰金,若已繳納部分已逾刑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期間,則免再為執行,否則應對未逾越之部分再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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