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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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甲犯A罪-5年、B罪7年、C罪10年、D罪15年,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內定期執行罰?
A:15年~30年之間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Exc不得逾⚠️⚠️30年。
刑罰的極限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1-4、8、9但:吸收
5-7:限制加重
2但、4但、9:併罰
vincent0001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更正一下:
①-④、⑧、⑨(但):吸收原則
⑤-⑦:限制加重原則
② (但)、④(但)、⑨:併罰原則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①-④、⑧:吸收原則
⑤-⑦:限制加重原則
⑨本文:併科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