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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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1 條規範數罪併罰計算:有期徒刑於最長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執行刑,不得逾三十年;拘役上限一百二十日。
Q · 被判好幾條罪,刑期會直接加起來嗎?
依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不是把各罪刑期累加。第 5 款規定有期徒刑須在「最長那條刑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由法官定執行刑,且不得逾三十年。例如三條罪各判五年,定刑下限五年、上限十五年,法官在區間裡裁量。第 6 款拘役上限一百二十日,第 7 款罰金在合併金額內定,第 1 至 4 款處理死刑無期,第 9 款規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並存時不執行拘役。
白話解讀
犯了三條罪,每條判五年,你以為要坐十五年?不是。這條就是那個「折扣公式」。法官必須在「最長那條刑」和「全部加起來」之間,選一個數字當你真正要執行的刑期,而且天花板是三十年。所以就算你被判十條罪各判五年,加起來五十年,實際上最多也只能執行三十年。這不是法官心軟,這是制度設計:立法者認為,刑罰的痛苦不是線性累加的,關十年跟關二十年的差距,遠比你想像的大。但這個「折扣」也不是白送的。怎麼定、定多少,是辯護律師跟檢察官角力的核心戰場。同樣三條罪各判五年,有的人定八年,有的人定十三年。差別在哪?在你的律師有沒有在定刑階段認真打。很多被告以為判完就結束了,不知道「定應執行刑」這一步才是決定你實際坐多久的關鍵。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1 條規範數罪併罰時各種刑罰合併執行的計算方式,共九款分別處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的合併規則,並設有期徒刑三十年、拘役一百二十日法定天花板,是台灣刑事案件定應執行刑的核心技術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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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51 條 5 款怎麼算執行刑?▾
在最長那條刑以上、各刑合併以下定刑,但不得逾三十年。
Q2犯了十條罪會關幾年?▾
有期徒刑合併上限三十年,不會線性累加;實務常定十到二十年。
Q3定應執行刑可以抗告嗎?▾
可以。收到裁定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抗告。
Q4易科罰金的罪可以併入定刑嗎?▾
原則上不合併(刑法 50 條但書),但可主動聲請合併。
Q5被判死刑跟有期徒刑會一起執行嗎?▾
不會。最重刑為死刑時其他刑不執行,但罰金及從刑除外。
Q6拘役跟三年以上徒刑會一起關嗎?▾
不會。第 9 款但書規定三年以上徒刑吸收拘役。
Q7多數罰金怎麼合併?▾
在各刑最多額以上、合併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第 7 款)。
Q8褫奪公權怎麼合併?▾
僅就最長期間執行(第 8 款),不累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heme | applicable | calculation | advantage | disadvantage |
|---|---|---|---|---|
|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 | 數罪併罰之多數有期徒刑 | 最長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不逾 30 年 | 刑期通常低於累加 | 下限不得低於最長那條刑 |
|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 | 前案判決確定後再犯之罪 | 逐案累計執行 | 個別救濟空間 | 總刑期可能極長 |
| 想像競合(§55)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從一重處斷 | 僅論最重罪刑度 | 限於同一行為 |
| 易科罰金(§41) |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每日 1000-3000 元折算 | 免入監 | 與不得易科之罪原則不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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