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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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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51 條規範數罪併罰計算:有期徒刑於最長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執行刑,不得逾三十年;拘役上限一百二十日。

Q · 被判好幾條罪,刑期會直接加起來嗎?

不會。最長刑以上合併以下,上限三十年

依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不是把各罪刑期累加。第 5 款規定有期徒刑須在「最長那條刑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由法官定執行刑,且不得逾三十年。例如三條罪各判五年,定刑下限五年、上限十五年,法官在區間裡裁量。第 6 款拘役上限一百二十日,第 7 款罰金在合併金額內定,第 1 至 4 款處理死刑無期,第 9 款規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並存時不執行拘役。

白話解讀

犯了三條罪,每條判五年,你以為要坐十五年?不是。這條就是那個「折扣公式」。法官必須在「最長那條刑」和「全部加起來」之間,選一個數字當你真正要執行的刑期,而且天花板是三十年。所以就算你被判十條罪各判五年,加起來五十年,實際上最多也只能執行三十年。這不是法官心軟,這是制度設計:立法者認為,刑罰的痛苦不是線性累加的,關十年跟關二十年的差距,遠比你想像的大。但這個「折扣」也不是白送的。怎麼定、定多少,是辯護律師跟檢察官角力的核心戰場。同樣三條罪各判五年,有的人定八年,有的人定十三年。差別在哪?在你的律師有沒有在定刑階段認真打。很多被告以為判完就結束了,不知道「定應執行刑」這一步才是決定你實際坐多久的關鍵。

法律定性

刑法第 51 條規範數罪併罰時各種刑罰合併執行的計算方式,共九款分別處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的合併規則,並設有期徒刑三十年、拘役一百二十日法定天花板,是台灣刑事案件定應執行刑的核心技術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犯了十條罪各判三年,真的最多只關三十年?

是的。第五款但書規定有期徒刑合併定刑上限為三十年,不管你犯了幾條罪、加起來多少年。但要注意,三十年是上限,不是自動就定三十年。法官會在「最長那條刑(三年)」到「全部加起來(三十年)」之間選一個數字。實務上十條各三年的案子,定刑通常在十到二十年之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子罪數很多但每條都不重,律師在定刑階段的辯護空間其實非常大,因為上限跟下限之間的區間很寬。

Q2為什麼有人說定應執行刑是「刑罰大拍賣」?

因為合併定刑的結果幾乎一定比各罪刑期加總少。以三條各判兩年為例,加總六年,但定刑可能只有三到四年。這讓被害人覺得不公平。但立法理由是刑罰邊際效益遞減:關一個人從第五年到第十年的矯正效果,不等於再關他五年。第五款的設計是基於刑罰經濟學,不是對犯罪者的仁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被害人,與其抱怨定刑太輕,不如把力氣花在附帶民事賠償上,那筆錢是一條一條分開算的,不受合併定刑影響。

Q3多數死刑執行其一是什麼意思?人又不能死兩次。

對,人只能死一次,所以多數死刑當然只能執行一次。第一款存在的意義是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既然第 50 條說數罪要分別宣告刑,那判了三個死刑就是三個死刑,合併執行時取其一。這不是在開玩笑,而是法律邏輯的要求。內行人提示:第二款更值得注意。最重刑是死刑時,其他有期徒刑、拘役都不用執行了,但罰金還是要繳。也就是說,就算判了死刑,你欠國家的錢還是要還。

Q4刑法 51 條怎麼算?

九款分別處理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的合併方式,有期徒刑於最長刑以上、合併以下定刑,不逾三十年。

Q5什麼是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時,法院在各罪宣告刑「最長那條」與「全部加起來」之間,重新裁量決定的執行刑期。

Q6刑法 51 條第 5 款是什麼意思?

規範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下限為各刑最長期、上限為合併刑期、絕對天花板三十年,法官在此區間裁量。

Q7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不採累積(直接相加)也不採吸收(重刑吸輕刑),而在區間內加重定刑並設天花板,平衡罪責與刑罰經濟。

Q8刑法 51 條第 5 款怎麼計算執行刑?

下限 = max(各刑),上限 = min(sum(各刑), 30 年)。例如三罪各五年:下限五年、上限十五年。

Q9定應執行刑怎麼聲請?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刑訴 477),法院通知被告 7-10 日陳述意見後裁定。

Q10定應執行刑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裁定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抗告(刑訴 406),逾期確定。

Q11律師在定刑階段能做什麼?

在陳述期內提量刑辯護書狀:在監表現、和解書、家庭責任、犯後態度,爭取從輕定刑。

Q12數罪併罰 vs 想像競合犯差在哪?

數罪併罰是「數行為犯數罪」合併定刑,想像競合(§55)是「一行為觸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完全不同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hemeapplicablecalculationadvantagedisadvantage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數罪併罰之多數有期徒刑最長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不逾 30 年刑期通常低於累加下限不得低於最長那條刑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前案判決確定後再犯之罪逐案累計執行個別救濟空間總刑期可能極長
想像競合(§55)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僅論最重罪刑度限於同一行為
易科罰金(§41)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日 1000-3000 元折算免入監與不得易科之罪原則不合併

applicable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
數罪併罰之多數有期徒刑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
前案判決確定後再犯之罪
想像競合(§55)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易科罰金(§41)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calculation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
最長刑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不逾 30 年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
逐案累計執行
想像競合(§55)
從一重處斷
易科罰金(§41)
每日 1000-3000 元折算

advantage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
刑期通常低於累加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
個別救濟空間
想像競合(§55)
僅論最重罪刑度
易科罰金(§41)
免入監

disadvantage

合併定刑(§51 第 5 款)
下限不得低於最長那條刑
分別執行(不符 §50 要件)
總刑期可能極長
想像競合(§55)
限於同一行為
易科罰金(§41)
與不得易科之罪原則不合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47 条(併合罪の処断)
韓國형법 제38조(경합범의 처벌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69 條(數罪併罰)
德國StGB §§ 53, 54(Tatmehrheit, Bildung der Gesamtstraf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s 132-3 à 132-5(Concours d'infractions)
美國U.S. Sentencing Guidelines § 3D1.4(Multiple Counts - group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0940107 修正)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立法理由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依第二款之規定,併罰之數罪中,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而罰金刑,係剝奪犯罪行為人之財產法益,屬於財產刑,其與死刑合併執行,並無困難;爰於第二款增列罰金刑亦得併執行之規定。   三、為兼顧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區別及刑罰衡平原則,本款對於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應予提高,爰酌予提高至三十年,以資衡平。   四、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已將拘役改以日數為單位,為求配合,第六款但書應改為「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五、按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如澈底採用吸收主義,難保不發生以較短之有期徒刑吸收較長之拘役情事,為謀兩者調和,認於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始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苟應執行者為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與拘役,自應一併執行,特於第十款增訂但書,以應需要。

(1041217 修正)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數罪併罰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從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0231031 制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0940107 修正)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依第二款之規定,併罰之數罪中,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而罰金刑,係剝奪犯罪行為人之財產法益,屬於財產刑,其與死刑合併執行,並無困難;爰於第二款增列罰金刑亦得併執行之規定。   三、為兼顧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區別及刑罰衡平原則,本款對於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應予提高,爰酌予提高至三十年,以資衡平。   四、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已將拘役改以日數為單位,為求配合,第六款但書應改為「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五、按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如澈底採用吸收主義,難保不發生以較短之有期徒刑吸收較長之拘役情事,為謀兩者調和,認於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始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苟應執行者為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與拘役,自應一併執行,特於第十款增訂但書,以應需要。

(1041217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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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