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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字第 26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經核被告雖非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但其所犯各罪所科處之徒刑,合併刑期如已超過二十年者,仍應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限制, (參見原呈所引司法院院字第六二六號解釋)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字第 26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經核被告雖非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但其所犯各罪所科處之徒刑,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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