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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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