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2.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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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開,受刑人可請求合併。
Q · 犯了好幾條罪,刑期會直接加起來嗎?
依刑法第 50 條與第 51 條,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會合併處罰,由法院在「最重一罪宣告刑以上、各罪刑期合計以下、不逾三十年」的區間裡定一個應執行刑,不是機械式相加。102 年修法後,若數罪中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再強制合併,受刑人可請求檢察官聲請第 51 條方式處理。
白話解讀
你犯了兩件事,還沒有任何一件被判決確定。法院會把這兩件事「打包」一起算刑期,而不是一件判三年、另一件判兩年就直接變五年。打包之後,總刑期通常會比單純加起來少。這就是為什麼你在新聞上看到有人犯了七八條罪,最後刑期卻比你預期的輕很多。但 102 年修法之後,這裡面藏了一個翻天覆地的變化:如果你的罪有些可以繳錢免關(易科罰金),有些不行,法律不再強迫把它們綁在一起了。修法前,一個可以繳罰金的小罪被綁上一個不能繳罰金的大罪,結果連小罪都不能繳錢了,等於小罪被大罪拖下水。現在你可以選擇拆開算,讓能繳錢的歸繳錢,該關的歸關。這個選擇權在受刑人手上,不是法官說了算。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規範數罪併罰之要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原則上合併處罰;但 102 年修法增訂但書四款,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開處理,避免輕罪因合併而喪失易刑處分資格,並賦予受刑人主動聲請合併定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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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50 條是什麼?▾
規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要件,102 年增訂但書讓可易科與不可易科之罪分開算。
Q2數罪併罰刑期怎麼算?▾
依第 51 條,在最重一刑以上、各刑合計以下,不逾三十年的區間定執行刑,不是相加。
Q3可易科罰金的罪會被併進不能易科的罪嗎?▾
102 年修法後不會自動併。受刑人可選擇拆開算,讓易科的罪單獨繳罰金。
Q4判決確定後還能聲請數罪併罰嗎?▾
可以。依第 50 條第二項受刑人可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依第 51 條定執行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eatment_pre_2013 | treatment_post_2013 | key_difference |
|---|---|---|---|
| 兩罪皆可易科罰金 | 強制合併,依第 51 條定執行刑 | 原則仍合併,但保留易科資格 | 皆可易科者影響有限 |
| 可易科 + 不可易科 | 強制合併,可易科之罪被拖下水失去易科資格 | 原則分開處理,可易科者單獨繳罰金 | 102 年但書最大受益情境 |
| 兩罪皆不可易科 | 強制合併定執行刑 | 受刑人可聲請合併以爭取較短總刑期 | 聲請權主動化,第二項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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