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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檢字第 144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更正其刑,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尚未聲請或已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須俟裁定確定後始予執行疑義乙案,核復如次:

按數罪併罰案件中之數裁判既經確定,即具有執行力,在未定其應執行之刑前應可執行。惟如其中有得易科罰金者,是否須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執行,或於裁定確定前先為執行,宜由執行檢察官就個案審酌有無因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致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而定。至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應即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並俟更定其刑之裁定確定後再予執行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檢字第 144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更正其刑,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尚未聲請或已聲請定其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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